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15-095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于2015年10月2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10月16日以电子邮件、传真方式发出。
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9名,实际参与表决董事9名。本次会议的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会议在保证所有董事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下,全体与会董事投票一致作出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同路项目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整合下属子公司、浆站管理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项目的金额为119.61万元。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15-096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10月2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10月16日以电子邮件、传真方式发出。
会议应参与表决的监事3人,实际参与表决的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开与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在保证所有监事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下,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总计119.61万元置换前期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和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距公司同路项目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
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119.61万元置换前期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15-097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莱士”或“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19.61万元置换前期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同路项目募集资金情况
1、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向宁波科瑞金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373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12,888,107股,发行价格为每股51.21元。截至2015年4月23日,公司实际已向特定对象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2,888,107股,募集资金总额66,000.00万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63,872.70万元,已存入本公司在银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内。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15]000227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2、配套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项目
根据公司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报告书》的约定,同路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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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情况
为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结合公司实际业务发展的需要,在本次同路项目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已对同路项目募投项目“整合下属子公司、浆站管理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进行了预先投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于2015年10月21日出具了(大华核字[2015]003680号)《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经审核,截至2015年8月31日,公司使用自筹资金预先已投入“整合下属子公司、浆站管理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的实际投资额119.61万元,公司本次使用同路项目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募投项目的金额为119.61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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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审议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同路项目募集资金119.61万元置换前期已投入募投项目“整合下属子公司、浆站管理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的自筹资金。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19.61万元置换前期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和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置换时间距公司同路项目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119.61万元置换前期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119.61万元置换前期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内容及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预先以自筹资金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行为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相抵触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置换时间距公司同路项目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19.61万元置换前期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五、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意见
上海莱士本次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及全体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并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审核,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事项。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3、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
4、独立董事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