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16 证券简称:广电电气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广电电气
股票代码:601616
信息披露义务人:新余旻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仰天岗国际生态城
通讯地址: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仰天岗国际生态城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报告书签署日期:2015年10月2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及承诺
1、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3、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4、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5、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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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旻杰投资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新余旻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仰天岗国际生态城
法定代表人:ZHAO SHU WEN(赵淑文)
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
营业执照注册号:310226001016101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除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经济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2009年11月26日至2019年11月25日
税务登记证号码:36050269726905X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ZHAO SHU WEN(赵淑文)66.6%、YAN YI MIN(严怿旻)16.7%、YAN JAMES 16.7%。
(二)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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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他公司兼职情况:
ZHAO SHU WEN(赵淑文)为广电电气实际控制人,现任广电电气董事长、代总裁,并兼任广电电气多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长或董事职务。
(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旻杰投资除持有广电电气股份外,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的关系说明
旻杰投资与ZHAO SHU WEN(赵淑文)、YAN YI MIN(严怿旻)、YAN JAMES为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在股权、人员等方面的关系如下:
ZHAO SHU WEN(赵淑文)与YAN YI MIN(严怿旻)、YAN JAMES分别为母女、母子关系,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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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持股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减持股份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实现旻杰投资的发展规划,优化广电电气的股权结构。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旻杰投资本次权益变动后仍持有广电电气131,253,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07%。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处置其在上市公司已拥有的权益或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权益的计划。旻杰投资及ZHAO SHU WEN(赵淑文)保证严格履行其在2015年7月10日广电电气《关于维护公司股价稳定的公告》中所做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不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所持广电电气股票”的承诺。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旻杰投资持有广电电气260,253,000股股份,占广电电气总股本的27.89%,为广电电气第一大股东;ZHAO SHU WEN(赵淑文)另直接持有广电电气25,100,820股股份,占广电电气总股本的2.69%,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后,旻杰投资持有广电电气131,253,000股股份,占广电电气总股本的14.07%,仍为广电电气第一大股东;ZHAO SHU WEN(赵淑文)女士直接和间接持有广电电气16.76%的股权,仍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华信同行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已进行合理调查和了解。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旻杰投资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广电电气129,000,000股股份转让给深圳华信同行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占广电电气总股本的13.82%。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 股份转让的主要内容
2015年10月20日,旻杰投资与华信同行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转让方:新余旻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受让方:深圳华信同行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转让股份数量:129,000,000股,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13.82%
股份性质:无限售条件的人民币普通股
转让价款:6元/股,合计为774,000,000元
股份转让的支付对价和付款安排:转让价款分期支付,自协议生效且取得交易所对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性确认之日起二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转让价款的20%,即154,800,000元;股份过户至买方名下之日起46个月内,支付转让价款的80%,即619,200,000元。
协议生效时间及条件: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2、本次拟转让的股份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本次股份转让无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无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或就旻杰投资在广电电气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四、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被限制转让的情形。
五、其他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对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买卖广电电气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如下:
1、新余旻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买卖广电电气股份。
2、ZHAO SHU WEN(赵淑文)未买卖广电电气股份。
3、YAN YI MIN(严怿旻)于2015年6月11日至2015年6月17日期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累计减持广电电气股份1,872,000股,另于2015年6月16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累计减持广电电气股份8,102,700股,合计减持9,974,700股。
4、YAN JAMES于2015年6月16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累计减持广电电气股份11,897,200股,另于2015年6月17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减持公司股份80股,合计减持11,897,280股。
综上所述,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旻杰投资与ZHAO SHU WEN(赵淑文)未买卖广电电气股份;YAN YI MIN(严怿旻)与YAN JAMES共减持广电电气股份21,871,980股,占广电电气总股本的2.34%。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新余旻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ZHAO SHU WEN(赵淑文)
2015年10月21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旻杰投资营业执照
二、ZHAO SHU WEN(赵淑文)、YAN YI MIN(严怿旻)与YAN JAMES护照
三、旻杰投资与华信同行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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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新余旻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ZHAO SHU WEN(赵淑文)
日期:2015年10月21日
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广电电气
股票代码:601616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深圳华信同行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通讯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2015年10月2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 年修订)》、《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 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14 年修订)》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
二、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合伙协议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 年修订)》、《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 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14 年修订)》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
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本报告书中下列用语为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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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深圳华信同行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侯昱
注册资本:3,100万元
注册号:44030060250498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87522908
成立日期:2015年10月14日
经营期限:自2015年10月14日至2045年10月14日
经营范围:?受托资产管理、股权投资,投资咨询及信息咨询(以上不含限制项目);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以上各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通讯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合伙人及出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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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基本情况
执行事务合伙人名称:深圳华信世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30111363349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9876179F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沙河街112-112
经营范围:受托资产管理,资产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投资咨询;股权投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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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有在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形。
二、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 权益变动目的
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预期以及看重其未来的成长性和带来的投资收益?,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旻杰投资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受让旻杰投资持有的广电电气的129,000,000股股份,占广电电气股本总额的13.82%。
(二) 未来增持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 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计划。
三、 权益变动方式
(一)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2015年10月20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旻杰投资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受让旻杰投资所持上市公司的129,0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13.82%。因此,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广电电气13.82%的股份。
(二) 本次权益变动的情况
1、 股份转让的主要内容
2015年10月20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旻杰投资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转让方:新余旻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受让方:深圳华信同行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转让股份数量:129,000,000股,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13.82%
股份性质:无限售条件的人民币普通股
转让价款:6元/股,合计为774,000,000元
股份转让的支付对价和付款安排:转让价款分期支付,自协议生效且取得交易所对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性确认之日起二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转让价款的20%,即154,800,000元;股份过户至买方名下之日起46个月内,支付转让价款的80%,即619,200,000元。
协议生效时间及条件: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2、本次拟转让的股份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本次股份转让无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无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或就旻杰投资在广电电气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3、 其他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被限制转让的情形。
四、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 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提交之日前6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买卖广电电气股票的情形。
五、 其他重大事项
(一) 其他应披露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六、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名单及其营业执照;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四) 股份转让协议。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深圳华信同行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
日期:2015年10月20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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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深圳华信同行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
日期:2015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