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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22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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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2015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新大洲A 公告编号:临2015-51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2015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5年第九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15年10月10日以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15年10月20日以电话会议加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会议由赵序宏董事长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听取报告的情况

 本次会议听取并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收购辛普森游艇集团方案的报告》(表决结果:7票同意,无反对票和弃权票)

 董事会同意调整后的收购辛普森游艇集团的方案。具体方案为:由本公司或控制下的关联企业分三个阶段受让Michael Rowland Simpson先生(以下简称“MS先生”)持有的Simpson Marine Ltd.(以下简称“香港公司”,其持有Simpson Marine (Sea) PTE Ltd.100%股权和间接持有PT.Simpson Marine Indonesia.100%股权)分别10%、15%和35%合计60%的股权。由MS先生同时授予本公司或控制下关联企业一系列购买其他集团成员公司(包括Simpson Marine Sailing Yacht Ltd、Simpson Marine Sdn Bhd、Simpson Marine(Thailand)Co Ltd、Simpson Marine Limited Taipei Branch、辛普森游艇(深圳)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股权的认购期权,即按照本公司分期投资时各期的股权收购比例以1.00美元/每家公司对价收购其他集团成员公司的股权。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交易的股权转让对价、交易分期与原方案保持不变。董事会同意本次收购方案调整的相关安排。包括与SANLORENZO S.P.A.的相关约定、以及其他相关交易安排的事项。

 有关详细内容请见已于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关于收购辛普森游艇集团股权签订补充协议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5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

 2、本公司与让Michael Rowland Simpson先生、SANLORENZO S.P.A.签订的《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22日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新大洲A 公告编号:临2015-052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辛普森游艇集团股权签订

 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一)2015年5月28日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购买方”)第八届董事会2015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辛普森游艇集团的议案》,同意分三个阶段收购辛普森游艇集团的股权。同日,本公司和Michael Rowland Simpson先生(以下简称“MS先生”或“出售方”)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签署了《投资协议》。(有关本投资事项,详见本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临2015-027公告。)

 签署《投资协议》后,双方在股权整合、团队股权激励和在新兴市场的历史投资等收购的先决条件上进行了较长时间的交流,双方意识到《投资协议》约定的交易结构,特别是重组安排,可能产生现实困难。经双方友好协商,目前已在重大分歧方面达成一致意见,拟基于达成的共识签订补充协议。

 2015年10月21日,公司与MS先生、SANLORENZO S.P.A.(以下简称“圣劳伦佐”)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签署了《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本《补充协议》的签订以获得公司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2015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批准。

 (二)上述事项已经本公司2015年5月28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2015年第六次临时会议、2015年10月20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2015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本公司章程规定, 上述投资事项无须经过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本次投资本公司尚须依据中国法律通过中国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发改委、商务厅、外管局等)审批。

 (三)本次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本公司以外的交易方的情况介绍

 (一)Michael Rowland Simpson先生介绍(见本公司临2015-027公告)

 (二)SANLORENZO S.P.A.

 企业性质:根据意大利法律组建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Via Armezzone,3-19031 Ameglia(SP)意大利

 主要办公地点:Via Armezzone,3-19031 Ameglia(SP)意大利

 法定代表人:Massimo Perotti先生

 注册资本:3,000万欧元

 主营业务:设计、制造并销售用玻璃纤维、钢铁、铝合金及任何其他材料制成的游艇及船舶,以及船舶维护及租赁业务。

 主要股东:■

 SANLORENZO S.P.A.成立于1958年。公司主要从事游艇及船舶的生产及销售业务。SANLORENZO S.P.A.主要财务指标如下表:

 ■

 三、《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补充协议》由Michael Rowland Simpson(“出售方”)、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方”)、及SANLORENZO S.P.A.(“圣劳伦佐”)共同签署。出售方、投资方和圣劳伦佐统称为“各方”,单独称为“一方”。

 (一)出售方和投资方于2015年5月28日在香港签署了一份投资协议(“投资协议”),该投资协议规定了一个股权交易(“交易”),根据该交易,出售方同意向投资方出售并转让以下实体(统称“集团”)的大部分股权,且投资方同意根据投资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包括投资协议第4条定义并规范的第一轮交割先决条件之一的重组)购买前述集团股权:

 (1) Simpson Marine Ltd(“香港公司”),一家成立于香港的公司,该公司持有Simpson Marine (SEA) Pte Limited(“新加坡公司”)全部已发行的流通股本。新加坡公司持有 PT. Simpson Marine Indonesia(“印尼公司”)全部已发行的流通股本;

 (2) Simpson Marine Sailing Yacht Ltd(“SMCN”),注册地香港;

 (3) Simpson Marine Sdn Bhd(“SM Malaysia”),注册地马来西亚;

 (4) Simpson Marine (Thailand) Co Ltd(“SM Thailand”),注册地泰国;

 (5) Simpson Marine Limited Taipei(“SM Taipei”),注册地台湾。

 (为本补充协议之目的,SMCN,SM Malaysia,SM Thailand和SM Taipei 统称为“其他集团成员公司”)

 (二)签署投资协议后,出售方和投资方意识到投资协议约定的交易结构,特别是重组安排,可能产生某些现实困难。因此,出售方和投资方拟改变投资协议规定的交易结构,决定放弃重组安排,取而代之的是直接出售并转让香港公司股权,同时授予投资方一系列根据本补充协议条款和条件购买其他集团成员公司股份的认购期权(“投资者期权”的定义见下文);

 (三)圣劳伦佐同意提供员工激励计划,同时承诺在投资方成为香港公司大股东后根据本补充协议条款和条件收购香港公司10%的股权。

 (四)各方同意,如果香港公司决定开始其在亚太地区某一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程序,则圣劳伦佐将在遵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被授予一项以上市前投资人的身份购买出售方额外5%股权的期权(“圣劳伦佐期权”的定义见下文)。

 (五)各方现同意如下:

 1. 修改关于重组及核心员工保留和股权激励计划的先决条件

 1.1 作为放弃重组安排的结果,交易的标的将相应地从开曼控股公司(由该公司在重组后持有集团的全部股权)股权变更为香港公司股权。因此,出售方和投资方同意将投资协议第1条规定的“标的股权”(开曼控股公司的股权)的定义变更为“香港公司的股权”。对应地,投资协议中出现的任何“开曼控股公司”的表述均由“香港公司”替代,即Simpson Marine Ltd.。

 1.2 在遵守先决条件限制的前提下,出售方同意并承诺向投资方授予一系列特殊的认购期权(“投资方关于其他集团成员公司的期权”),即按照投资方分期投资时各期的股权收购比例(即第一轮交割之时或之后,收购10%,第二轮交割之时或之后,收购15%,第三轮交割(提前的第三轮交割或延迟的第三轮交割,视情况而定)之时或之后,收购35%)以1.00美元/每家公司(壹美元/每家公司)的对价收购每一家其他集团成员公司的股权。

 1.3 投资方关于其他集团成员公司的期权可以在每轮交割之后的任何时间行使,即只要该轮交割所对应的先决条件已全部满足且当期交割已经完成,投资方行使投资方关于其他集团成员公司的期权的时间将不受限制。此外,投资方可以自行决定分别或同时行使投资方关于其他集团成员公司的期权。

 1.4 各方同意就核心员工保留和股权激励计划达成书面协议由第一轮交割的先决条件变为第二轮交割的先决条件。

 2. 第一轮股权对价的支付及责任限制

 各方同意并承认,投资协议第5.1条第一段中与第一轮投资付款相关的内容应当替换成如下内容:

 在满足第一轮交割的先决条件后,第一轮股权的对价,即3,200,000.00美元,投资方应当分两期向出售方支付:

 (1) 2,400,000.00美元应当在第一轮交割时向出售方支付,即投资协议第5.1条规定的第一轮交割的全部先决条件(但投资协议原5.1(b)条和5.1(d)条规定的要求除外,前述要求应当根据本补充协议第1条删除)满足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或各方书面同意的其他日期;

 (2) 剩余800,000.00美元应在第二期支付。

 3. EBITDA的定义

 各方同意,投资协议第1条中的EBITDA定义应当被以下条款所取代:

 为计算第三轮股权或者延迟第三轮股权的股权对价之目的,EBITDA应当指按照香港公认会计原则准备的集团所有成员公司EBITDA的合并金额。出售方和公司或其他集团成员公司进行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收入不计入集团合并EBITDA的计算。另外,特此着重强调投资协议第5.11条关于EBITDA计算公式中引用的“总收入”、“销售成本”以及“销售常规及管理费用”应当指集团所有成员公司相关明细会计科目的合并金额或合计金额。

 4. 对集团运营的控制

 各方同意,在投资协议第15条(运营事务)中补充以下条款:

 第一轮交割后,投资方有权在集团每一成员公司中提名并任命一名董事。

 5. 分红政策

 5.1 各方同意,在投资协议第19条中增加一条全新的条款,即19.2条:

 在投资方成为香港公司大股东之前,其他集团成员公司不得进行分红,在投资方成为香港公司大股东之后,其他集团成员公司的分红政策应当根据投资协议第19条的规定进行。

 第一轮交割前,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得进行分红。第一轮交割后,各方可根据投资协议第19条的规定决定公司或其子公司的红利分配。

 5.2 各方同意,投资协议第19.1条由以下内容替换和取代:

 双方同意,香港公司的派息政策为在集团合并审计报告发布后的1个月内以不高于每个会计年度集团可分配利润的75%为目标分配率,分配集团的盈余资金。

 6. 圣劳伦佐

 6.1 圣劳伦佐同意并承诺,当投资方于第三轮交割(或提前的第三轮交割或延迟的第三轮交割,视情况而定)完成后成为公司大股东时,圣劳伦佐将最迟不晚于投资协议第5.8条约定的延迟的第三轮交割的购买日期(即在香港公司或集团经审计的2018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发布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出售方购买香港公司10%的股权。

 6.2 出售方同意并承诺给予圣劳伦佐一系列特殊的认购期权,即圣劳伦佐可在投资完成后的任何时间按照其在第三轮交割后持有公司股权的比例(即第三轮交割(或提前的第三轮交割或延迟的第三轮交割,视情况而定)完成后10%的持股比例)以1.00美元/每家公司(壹美元/每家公司)的对价收购其他集团成员公司的股权。投资者和圣劳伦佐可协商确定各自行使投资者关于其余公司的期权和圣劳伦佐关于其余公司的期权的具体时间和安排。

 6.3 如果香港公司决定开始其在亚太地区某一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程序,出售方在此同意授予圣劳伦佐一项特殊的以上市前投资人的身份购买出售方5%股权的期权,每股购买价格为第三轮股权价格与证券交易所拟发行的每股价格的平均值,或各方书面同意的其他价格。

 7. 其他事项

 本补充协议由香港法管辖,并按照香港法进行解释。

 四、投资协议原有条款补充修订对比表

 ■

 ■

 五、对公司的影响

 补充协议中MS先生对辛普森游艇集团暂缓进行重整,有利于保证辛普森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收购香港公司并拥有按持股比例以1美元/每家公司收购其他辛普森集团成员公司的特别期权,这增强了收购的灵活性。将股权激励方案作为第二步收购的先决条件,便于加快收购进度。综上所述,签订补充协议对公司本次收购行为产生积极影响。

 六、备查文件

 1、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5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

 2、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5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

 3、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Michael Rowland Simpson先生签署的《投资协议》;

 4、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Michael Rowland Simpson先生、SANLORENZO S.P.A.签署的《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新大洲A 公告编号:临2015-053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圣帝诺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与Michael Rowland Simpson、Sanlorenzo S.P.A关于辛普森游艇有限公司签订股东间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一)2015年10月21日,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四级子公司圣帝诺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帝诺”)与Michael Rowland Simpson先生(以下简称“MS先生”)、Sanlorenzo S.P.A.(以下简称“圣劳伦佐”)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签署了《Simpson Marine Ltd.股东间协议》(以下简称“《股东间协议》”)。

 (二)依据本公司2015年5月28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2015年第六次临时会议、2015年10月20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2015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决议,本公司指定圣帝诺为收购辛普森游艇集团的投资主体,圣帝诺签署上述协议已得到必要的授权。根据本公司章程规定, 上述投资事项无须经过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本次投资本公司尚须依据中国法律通过中国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三)本次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 交易方的情况介绍

 (一)圣帝诺香港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圣帝诺香港投资有限公司(Sundiro(HK) Investment Co., LIMITED)

 成立时间:2015年6月25日

 注册地址:香港上环干诺道西28号威胜商业大厦5层503室

 法定代表人:赵序宏

 注册资本:3,000万元港币

 注册号码:2255594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投资咨询,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进出口贸易

 股权结构:圣帝诺香港投资有限公司是上海瑞斐投资有限公司在香港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为本公司四级全资子公司,其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

 ■

 (二)Michael Rowland Simpson先生(见本公司临2015-027公告)

 (三)Sanlorenzo S.P.A(见本公司临2015-052公告)

 三、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本次收购的标的为辛普森游艇有限公司股权(以下简称“辛普森游艇”),该公司持有Simpson Marine (SEA) Pte Limited(“新加坡公司”)全部已发行的流通股本。新加坡公司持有 PT. Simpson Marine Indonesia(“印尼公司”)全部已发行的流通股本,一家成立于印度尼西亚的公司。

 1.辛普森游艇有限公司(Simpson Marine Ltd)

 公司名称:Simpson Marine Ltd

 成立时间: 1981年10月13日

 注册地:中国香港,Unit 6,G/F,Aberdeen Marine Tower,8 Shum Wan Road,Aberdeen,Hong Kong.

 注册号码:0104019

 注册资本:400万元港币

 股权结构:MS先生全资持有辛普森游艇有限公司股权,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2.新加坡辛普森游艇私人有限公司(Simpson Marine(Sea) PTE Limited)

 公司名称:Simpson Marine(Sea) PTE Limited

 成立日期: 2000年4月1日

 注册地:新加坡,11, COVE DRIVE, #02-03, Singapore(098497)

 注册资本:10万新加坡元

 股权结构:该公司为辛普森游艇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3.印度尼西亚辛普森有限公司(PT. Simpson Marine Indonesia)

 公司名称:PT. Simpson Marine Indonesia

 注册地:印度尼西亚

 股权结构:该公司为新加坡辛普森游艇私人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辛普森游艇有限公司的孙公司。

 (二)经营情况

 详见本公司临2015-027公告。

 (三)财务状况

 经大华马施云会计事务所审计,辛普森游艇截止2014年12月31日的总资产181,188,774港元,净资产25,609,792港元,2014年度营业收入477,495,854港元,净利润15,717,063港元。

 四、股东间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股东间协议》2015年10月21日由以下各方签署:

 圣帝诺香港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帝诺”)、Michael Rowland Simpson(以下简称“辛普森”)、Sanlorenzo S.P.A(以下简称“圣劳伦佐”)。

 (一)公司治理和小股东保护措施

 1.1 董事会

 (a)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应由3-5名董事组成,应由各方委任,以使其在董事会的代表可充分和全面的代表和保护其在公司的股东权益。

 (b)特别是,董事会成员应按以下方式确认:

 (i)在第一轮交割至第二轮交割期间,董事会应当包含三名董事,其中辛普森委派两名董事,圣帝诺委派一名董事。如辛普森就圣帝诺提名的董事提出任何异议,各方应就该等委派及其对董事的影响进行讨论。圣帝诺委派的公司董事应当同时担任公司(直接或间接)全资持有的子公司Simpson Marine (SEA) Pte Limited和Simpson Marine Indonesia的董事。圣帝诺有权向其他集团成员公司委派一名董事。

 (ii)在第二轮交割至第三轮交割(或延迟的第三轮交割,视情况而定),董事会应当包含三名董事,其中辛普森委派两名董事,圣帝诺委派一名董事。圣帝诺委派的公司董事应当同时担任公司(直接或间接)全资持有的子公司Simpson Marine (SEA) Pte Limited和Simpson Marine Indonesia的董事。圣帝诺有权向其他集团成员公司委派一名董事。

 (iii)在第三轮交割(或提前的第三轮交割,或延迟的第三轮交割,视情况而定)后,董事会应当包含五名董事,其中圣帝诺委派三名董事,辛普森委派一名董事,圣劳伦佐委派一名董事。在圣劳伦佐尚未成为公司股东前,圣帝诺有权委派三名董事,辛普森有权委派两名董事。圣帝诺委派的公司董事应当同时担任公司(直接或间接)全资持有的子公司Simpson Marine (SEA) Pte Limited和Simpson Marine Indonesia的董事。圣帝诺有权向其他集团成员公司委派一名董事。

 (c)在不影响圣帝诺在本协议项下的知情权,以及其在本协议项下关于保留事项的权利的前提下,各方同意,在第三轮交割、提前的第三轮交割或延迟的第三轮交割(视情况而定)前,圣帝诺无权就其他运营事宜向集团雇员发出任何指令。

 (d)在不影响圣帝诺在本协议项下的知情权,以及其在本协议项下关于保留事项的权利的前提下,圣帝诺同意,在第三轮交割、提前的第三轮交割或延迟的第三轮交割(视情况而定)前,圣帝诺不会从其他方面干涉公司的运营业务,但作为合作伙伴,辛普森将在开展该等业务前与圣帝诺协商。

 (二)股份转让

 2.1锁定期

 根据投资协议的规定,特别是投资协议第18条关于特定情形下托卖权和跟售权的规定,在不损害本协议规定的其他关于股份转让限制的前提下,各方同意自完成提前的第三轮交割、第三轮交割或延迟的第三轮交割(视情况而定)起的两年内不出售或转让其持有的任何股份。

 2.2增资/发行新股

 (a)如公司增发任何新股,任一股东均有权在公司发出关于新股发行条件的书面通知之日起[28]天内,以认购方认购该等股份的相同条件按比例行使对该等新股的优先认购权,以下情况例外:

 (i)董事会一致决定同意向第三方战略投资者发售占公司已发行股本[10%]以上的新股;或

 (ii)公司所有股东以书面方式另行表示同意;

 在上述情形下,现有股东不享有根据第2.2条接收新股要约的权利。

 2.3跟售权

 (a)受限于本协议第2.1条约定,各非处置方,即不时成为公司小股东的各方,享有按照处置方与第三方买家谈判达成的条款和条件将其股权出售给第三方买家的跟售权(“跟售权”)。

 (b)如处置方提出转让股权,且非处置方不接受根据发出的要约通知中提出的要约,非处置方可在要约通知截止前的任何时间向处置方发出书面通知,表明向第三方买家出售其全部(而非部分)股权的意向。处置方应尽最大努力促使第三方买家以通知(“跟售通知”)形式按照处置方同意向第三方买家转让其股权的相同条款和条件向非处置方提出收购非处置方持有的全部(而非部分)股权的要约。

 (c)跟售通知中应表明要约的可接受期限为14个公历日内,如任何非处置方在上述期限内同意(“接受股东”),拟议转让的完成将以第三方买家以招标方式完成对接受股东的所有股权的收购为条件。

 (d)上述条款规定的期限届满时,非处置方应被视为已经放弃其在第2条项下享有的所有有关向第三方买家出售股权的跟售权,此后处置方可以按双方同意的条款与条件向第三方买家出售股权。

 2.4拖卖权

 (a)受限于上述第2.1条,如作为大股东的任一方(“拟议拖卖方”)收到来自善意第三方关于收购其全部或部分股权的要约(“拖卖要约”),拟议拖卖方在充分履行项下的全部优先购买权程序后,有权即时向其他方和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他方一并向第三方买家转让其各自的股权(“拖卖权”)。

 (三)利润分配

 3.1在投资方成为公司大股东之前,其他集团成员公司不得进行分红。第一轮交割前,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得进行分红。·

 3.2双方同意,公司的派息政策为在集团合并审计报告发布后的1个月内以不高于每个会计年度集团可分配利润的75%为目标分配率,分配集团的盈余资金。

 (四)适用法律和仲裁条款

 本协议的成立、有效性、解释和履行均受香港法律管辖和解释。

 (五)生效

 5.1当圣帝诺成为公司股东后,圣帝诺和辛普森的权利义务条款将生效。

 5.2当圣劳伦佐成为公司股东后,圣劳伦佐的权利义务条款将生效。

 五、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外投资的目的

 公司此次收购辛普森游艇股权,同时获得按照股权比例以1美元/每家公司的对价收购辛普森游艇集团其他公司的期权。公司意愿成为辛普森游艇集团的股东以及合作伙伴,是基于对辛普森游艇集团在亚洲豪华游艇销售行业的领先地位以及其对国际航海业发展理念的认可。

 辛普森游艇集团过去30年来在亚洲地区稳步发展,成为了区内最大的游艇经销商。未来公司希望与辛普森游艇集团合作,实现在亚洲市场、特别是在中国市场的更大突破。

 (二)对公司的影响

 通过收购亚洲具有领先地位的知名豪华游艇销售企业辛普森游艇的股权,实现我公司在亚太地区全游艇产业链的布局,有利于提高我公司在游艇行业的竞争地位,有利于在游艇产业爆发时保持先入优势,符合公司向高端制造业转型的战略。

 在与辛普森游艇集团合作后,由于品牌的切换,磨合期可能会降低辛普森游艇集团净利润。按照交易安排,首次收购辛普森游艇10%的股权,该项交易不会对本期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在经营团队的努力下,随着辛普森游艇经营产品品牌的成功切换,将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积极影响。

 六、备查文件

 1、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Michael Rowland Simpson先生签署的《投资协议》;

 2、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Michael Rowland Simpson先生、SANLORENZO S.P.A.签署的《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

 3、圣帝诺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与Michael Rowland Simpson先生、SANLORENZO S.P.A.签署的《股东间协议》。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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