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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22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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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3588 股票简称:高能环境 公告编号:2015-070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日常经营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能环境”、“公司”或“乙方”)于2015 年3 月13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披露了《高能环境重大项目中标公告》,中标通知书确认本公司为“贺州市循环经济环保产业园BOT(特许经营权)项目”的中标单位。日前,公司为该项目设立的全资子公司贺州高能时代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贺州高能”)与贺州市市政管理局签署了《贺州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特许经营协议》及其附件《贺州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特许经营项目垃圾处理服务协议》。

 ● 合同类型及金额: 日常经营性合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特许经营协议及垃圾处理服务协议);合同金额:预估项目总投资额为人民币4.5亿元,其中一期项目投资额为人民币2.5亿元(最终投资额及规模以政府立项批复为准)。

 ● 合同生效条件:《贺州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特许经营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贺州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特许经营项目垃圾处理服务协议》:在特许经营协议生效之日起生效。

 ● 合同履行期限:《贺州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特许经营协议》:项目特许期29年(含建设期);《贺州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特许经营项目垃圾处理服务协议》:有效期限与特许经营协议一致。

 ●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本公告所述协议签署后,尚需进行项目前期的报批及行政立项等相关手续,上述协议执行对公司 2015 年度经营业绩不会构成重大影响。

 ● 特别风险提示:本公告所述协议涉及项目尚需经过行政审批许可后方可正式开工建设,同时协议履约需要较长的期限,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协议双方情况的变化都将影响协议的履行,公司特作相关重要风险提示。

 一、 审议程序情况

 本公告所述区域环保项目经营许可协议涉及的具体业务由公司在贺州市注册成立的全资项目公司贺州高能负责实施,关于设立贺州高能的议案已经公司于2014年8月2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时公司将依据本公告所涉及特许经营协议的后续建设、项目进展及协议履行情况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履行决策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二、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贺州市人民政府为发展城市环境卫生事业,利用先进技术建设和发展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和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水平,授权贺州市市政管理局通过以公开招投标方式选取贺州市循环经济环保产业园BOT(特许经营权)项目投融资人,并最终确定高能环境为中标单位。贺州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属于贺州市循环经济环保产业园内子项目。该项目采用BOT模式建设本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处理规模为 900 吨/日,其中一期项目处理能力为500吨/日,主要处理贺州市市区(八步区、平桂管理区)及其周边60公里内县(钟山县、富川县)、乡镇的城市生活垃圾。该项目总规划用地由国土部门按市政公用性质无偿划拨,项目公司贺州高能享有项目运营期内土地使用权。该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的特许经营期限为 29 年(含建设期),由项目公司贺州高能设立完成项目建设及后续运营事宜。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1、甲方:广西省贺州市市政管理局

 授权代表:黄昌云

 2、乙方:贺州高能时代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望明

 住所:广西贺州市电子科技园区纵二路

 主营业务:环境污染防治技术推广;水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污染治理(以上项目凭有效资质等级证书经营);环保产品的技术开发;环境基础设施投资及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及贺州高能与甲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三年会计年度公司及贺州高能未与甲方发生交易事项。

 三、合同主要条款

 上述《贺州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特许经营协议》及其附件《贺州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特许经营项目垃圾处理服务协议》于近日在贺州市签署并在当地以BOT项目方式履行。合同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项目特许期29年(含建设期);项目预计总投资额为人民币4.5亿元,其中一期投资额为人民币2.5亿元(最终投资额及规模以政府立项批复为准)。项目公司将按协议条款,投/融资、设计、建设、运营本项目,并在特许期满时,将本项目无偿移交给贺州市人民政府或指定的接收方。项目公司自行负责项目的投/融资、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通过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和发电上网售电的方式回收投资并取得合理回报。本项目合同生效后,双方将成立项目协调委员会,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争议、分歧或赔偿,依照协议约定,尽力进行协商友好解决该争议、分歧或赔偿。

 双方各自的主要权利及义务:

 甲方在特许经营期内,有对乙方投资、设计、建设及运营本项目进行全程实施监控的权利;同时,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及时获得相关的许可或批准,并在开工日前完成征地并协助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甲方负责垃圾的供应,并按《贺州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特许经营项目垃圾处理服务协议》的规定向乙方支付垃圾处理服务费等。

 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享有投资、建设、运营及维护垃圾焚烧厂及其相关附属设施的权利,对垃圾焚烧厂外与本项目有关的设施、设备享有使用权;对项目资产享有所有权;同时,乙方承担投资、建设、运营及维护垃圾焚烧厂的费用和风险,负责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及维护及移交;接受甲方及其指定的专业机构在建设期内的监督管理,并有义务配合建设期监管的相关事宜;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工作,确保项目按预定日期完工等。

 四、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公告所述特许经营协议及其附件的签署,将对公司未来固废处置业务发展带来积极的影响,公司对贺州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投资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战略,项目未来建设实施将有利于公司树立垃圾焚烧处理项目区域示范效应。

 本公司取得贺州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特许经营权之后,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本协议的履行而产生关联交易、同业竞争以及业务依赖的情形。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1、项目建设期风险:由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尚需经过项目前期报批及立项等行政审批手续,目前尚未确定开工建设时间,项目建设尚存在建设期风险因素。

 采取的措施:公司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与政府、业务合作各方共同合作,充分利用现有内部资金、技术、人员等各方面资源,协调内外部关系,加快项目前期立项及报批工作节奏,共同推进项目的实施进程。

 2、其他风险因素:由于此生活垃圾处理项目为公用事业类项目,在未来投资及运营中通货膨胀可能使公用事业项目的人工成本和材料成本大幅上涨,将致使运营项目公司的成本上升。

 采取的措施:公司将在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严控各项成本及开支,当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变化以及在物价变化导致运营成本变化时,公司有权依约要求对垃圾处理补贴价格进行调整。

 特此公告。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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