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协议签署情况
近日,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乙方”)和广州中医药大学(下称“甲方”)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下称“协议”),双方本着“互利互惠、资源和优势互补”的精神,在平等、自愿、互利和诚信原则的基础上,就共同建立“康美康复医院”项目、共同组建“康美研究院”项目、人才培养项目和互联网医疗项目方面开展合作达成一致。
本次协议签署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对方主要情况
广州中医药大学
广州中医药大学成立于1956年,是新中国首批创办的4所中医药高等学府之一,为国内首批拥有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单位,拥有硕士研究生推荐免试资格,现为广东省"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广州中医药大学占地1377亩,拥有教育部科技查新工作站、测试中心、实验动物中心,下设15个二级学院,以及临床药理研究所、脾胃研究所、中药资源科学与工程研究中心、东莞数理工程研究院、华南中医药协同创新中心等一批研究所(中心、院)。拥有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6个、硕士点46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3个、博士点19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3个,中医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蝉联该学科唯一的全国优秀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拥有直属附属医院4所、非直属附属医院26所,教学医院涵盖广东省内绝大多数大中型中医院及邻省部分中医院。其中,第一、二、三附属医院形成以43个国家重点专科为龙头的专科专病技术群,展开床位超过5,000张,年门诊总量超过1,000万人次,综合实力位居全国前茅。
三、协议主要合作内容
(一)合作项目
1、“康美康复医院”项目
依托双方各自优势资源,甲乙双方同意共同建立康美康复医院,康复医院按照高标准进行建设。甲方负责为康复医院提供医疗技术指导和支持,乙方为康复医院的建设提供资金支持。医院成立之后双方共同组建管理团队,引进先进康复理念和模式,建立中医特色明显,服务设备一流,环境设施典雅,传统与现代相结合的康复医院。
2、“康美研究院”项目
甲乙双方同意共同组建康美研究院,开展中药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方面的合作。甲方选派知名专家、学者,与乙方共同组建康美研究院科研团队,从事相关科研工作,乙方为研究院的正常运转提供资金支持,定期组织乙方人员到研究院学习深造。在研究院成立后,双方协商确定研究院每年度的研究方向及研究课题,同时研究院应为乙方在生产和开发过程中遇到的技术困难提供解决方案。根据实际需要,双方也可合作建设其他科研产业化平台。
3、人才培养项目
(1)甲乙双方在学历和非学历的人才培养方面展开紧密合作,开设“康美创新班”,甲方负责提供优质师资;应乙方需求甲方聘请知名专家、学者举办在职人员的继续教育以及高端职员养生保健等方面的讲座。
(2)乙方在甲方相关专业本科及研究生院,设立“康美助学金”。乙方在甲方设立“教师创新研究基金”。“康美助学金”、“教师创新研究基金”具体管理办法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行制定。
4、互联网医疗项目
依托双方各自的优势及资源,甲乙双方同意在互联网医疗领域开展合作,甲乙双方共同推进甲方医疗资源进入乙方的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平台,主要以实现甲方医院服务信息化和服务互联网化,并以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开展网络医院、智慧药房、健康管理咨询、综合健康管理服务等内容。
(二)其他主要内容
1、本协议书是双方合作的意向性框架协议,双方将就本协议提及的合作事宜作进一步研究和协商,采取“互惠互得,共同发展,一事一议一签”的原则,另行签署具体的合作项目协议,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另行签署的具体合作项目协议为准。
2、本协议签署后,甲乙双方共同设立联合工作小组,共同负责落实合作项目的后期推动落实工作。
四、对公司的影响
依托广州中医药大学“大学与附属医院一体化发展”的理念,其附属医院和教学医院的医疗资源,为公司与广州中医药大学共同建立康美康复医院提供丰富和专业的医疗技术,为实现康美康复医院明显的中医特色、一流服务设备的目标提供保障;康美研究院的组建,有利于公司获得更多的优质科研合作平台,并加快科研成果的转化;人才培养项目有利于增强公司科研团队的科研能力,有利于公司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共同推进广州中医药大学的医疗资源纳入公司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平台,将有利于公司依托中医药全产业链,结合大数据平台和供应链管理优势,延伸公司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平台和丰富智慧药房布局与升级。
五、风险分析
本协议是双方合作意向和合作原则的初步洽谈结果,属于意向性框架协议,本协议所涉及的合作内容需另行签订具体的合作合同,本公司将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六、备查文件
《广州中医药大学与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协议》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