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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21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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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1669 股票简称:中国电建 公告编号:临2015-074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月至9月新签合同情况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1月至9月,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签合同总额约为人民币2,276.84亿元,同比增加21.15%。前述新签合同总额中,国内新签合同额约为人民币1,744.56亿元,同比增加40.52%;国外新签合同额折合人民币约532.28亿元,同比减少16.56%。国内外水利电力业务新签合同额合计约为人民币997.16亿元。

 9月公司中标金额或合同金额在人民币5亿元以上的单个项目有:

 单位:人民币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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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为阶段性数据,仅供投资者参考。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601669 股票简称:中国电建 公告编号:临2015-075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并发行优先股募集配套资金之

 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挂牌转让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优先股代码:360016

 优先股简称:电建优1

 每股面值:人民币壹佰元

 发行价格:人民币壹佰元

 本次挂牌总股数:2,000万股

 挂牌日(转让起始日):2015 年10月26日

 一、本次优先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获中国证监会核准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983号)核准,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建”、“本公司”或“ 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000万股优先股。本次优先股采用一次发行方式,已于2015年9月17日发行完毕,规模为2,000万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非公开发行”)。

 (二)本次发行优先股的主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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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优先股发行结果

 本次发行优先股的发行对象共4名,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优先股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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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验资情况及优先股登记情况

 1. 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发行优先股事项的验资情况

 2015年9月22日,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实收情况验资报告》(中天运验字[2015]第90043号),验证截至2015 年9 月18 日,发行人的优先股募集资金专户收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1,960,000,000 元(已扣除发行费用40,000,000 元,尚未扣除其他发行费用6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在扣除尚未扣除的其他发行费用6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959,940,000 元,全部计入其他权益工具,所有募集资金均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投入。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普通股为13,754,633,484股,优先股为20,000,000股。

 2、本次发行优先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证券登记手续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已于2015年9月2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

 二、关于本次发行优先股符合挂牌转让条件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983号)、《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并发行优先股募集配套资金之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国电建本次发行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优先股的数量为2,000万股,按票面金额(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发行对象为4名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本次发行的优先股采用附单次跳息安排的固定股息率;第1-5个计息年度的票面股息率通过询价方式确定为5.00%,并保持不变;自第6个计息年度起,如果公司不行使全部赎回权,每股股息率在第1-5个计息年度股息率基础上增加2个百分点,第6个计息年度股息率调整之后保持不变。

 根据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5年9月22日出具的《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实收情况验资报告》(中天运验字[2015]第90043号),验证截至2015年9月18日,发行人的优先股募集资金专户收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1,960,000,000 元(已扣除发行费用40,000,000 元,尚未扣除其他发行费用60,000 元),上述募集资金在扣除尚未扣除的其他发行费60,000 元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959,940,000 元,全部计入其他权益工具,所有募集资金均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投入。中国电建本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已全部到位。

 本公司认为,公司本次挂牌转让符合公司2014 年9 月28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2014 年12 月27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和《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4 年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优先股的挂牌转让安排

 (一)优先股挂牌转让的有关情况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函[2015]1864号)同意,中国电建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将于2015年10月26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挂牌转让。有关情况如下:

 1、证券简称:电建优1

 2、证券代码:360016

 3、本次挂牌股票数量(万股):2,000

 4、挂牌交易所和系统平台:上海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

 5、证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优先股转让的提示事项

 优先股转让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可以参与优先股转让。投资者在参与优先股投资前,应详细参阅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相关的业务规则。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挂牌转让后,其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上海证券交易所按照时间先后顺序对优先股转让申报进行确认,对导致优先股投资者超过200人的转让申报将不予确认。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本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出具《关于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申请转让的核查意见》,认为发行人本次申请挂牌转让符合《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相关规定,同意推荐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转让。

 五、法律意见书

 本公司聘请的律师机构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已出具《关于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1、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具备本次发行并申请发行的优先股股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让的主体资格。2、公司本次发行已获得公司内部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已取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和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已履行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3、公司已依法完成本次发行,发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具备本次申请转让的实质条件。4、公司本次发行的2,000万股优先股股票申请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让尚需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

 特此公告。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601669 股票简称:中国电建 公告编号:临2015-076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983号)核准,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000万股优先股。优先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000,000,000元。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5年9月22日出具了《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实收情况验资报告》(中天运验字[2015]第90043号),验证截至2015年9月18日,公司的优先股募集资金专户收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1,960,000,000元(已扣除发行费用40,000,000元,尚未扣除其他发行费用6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在扣除尚未扣除的其他发行费用6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959,940,000元。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已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西区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武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和平里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玲珑路支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开户银行、账号和截至2015年9月18日存储金额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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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与开户银行(乙方)、独立财务顾问及主承销商(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为: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015年发行普通股并承接债务购买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有限公司等八家公司100%股权之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配套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及主承销商,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项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项目主办人林煊、白罡、马滨、刘日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项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项目主办人。丙方更换项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项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项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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