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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21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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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43 证券简称:爱建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5-057
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曾于2015年1月13日披露全资子公司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爱建信托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01)。爱建信托公司于2014年3月发行了累计规模为69,915万元的“爱建-佳兆业杭州项目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爱建-佳兆业信托计划”),其中4800万元向杭溪隆业房地产(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溪隆业”)增资进而持有其49%股权,剩余65,115万元向杭溪隆业提供股东借款。该信托计划于2014年3月14日成立,到期日为2016年3月14日。鉴于杭溪隆业的实际控制人佳兆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自2014年12月始面临重大不利情形,可能对“爱建-佳兆业信托计划”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为保障全体信托受益人的利益,履行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管理的责任,爱建信托公司作为该信托计划的受托人于2015年1月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及资产保全,诉请杭溪隆业及相关担保方偿还贷款本金、应付未付利息及违约金等相关费用。

 2015年10月20日,公司接爱建信托公司报告,该案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近日收到民事判决书【(2015)沪一中民六(商)初字第7号】,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杭溪隆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爱建信托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651,150,000元;

 二、被告杭溪隆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爱建信托公司利息人民币6,320,614.93元及以人民币657,470,614.93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20日起至本息实际偿付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逾期利息;

 三、如被告杭溪隆业未能履行上述第一至第二项判决义务,原告爱建信托公司可以依法与被告杭溪隆业协议,将编号为杭余土他项(2014)第120-44号的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记载的被告杭溪隆业名下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杭溪隆业,不足部分由被告杭溪隆业清偿;

 四、被告杭溪隆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爱建信托公司律师费人民币70万元。

 如果被告杭溪隆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另外,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97,550元和诉讼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杭溪隆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

 特此公告。

 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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