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32号“关于对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具体内容如下: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4年11月13日,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政府与你公司、郴州市坤之源矿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群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莽山水库工程特许经营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协议确定上述三家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取得湖南省莽山水库项目开发及经营的资格,并确认水库枢纽建设总投资额为89132万元。在联合体三家公司中仅你公司具备莽山水库枢纽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且2014年9月12日上述三家公司签订的《联合体协议书框架》规定在莽山水库项目中由你公司负责水库枢纽工程施工。因此在2014年11月13日签订《框架协议》时,可确认你公司承建水库枢纽工程,工程金额较大,达到了信息披露标准,但你公司未对重大协议签订情况进行披露,上述行为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11.11.4条,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等有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现对你公司予以警示。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意见。
公司将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工作管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