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年10月19日,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咸宁中院”)出具的(2015)鄂咸宁中民初字第37号《民事裁定书》,宜昌博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高公司”)向咸宁中院申请撤回诉讼并获得法院准许。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5年3月26日,公司收到咸宁中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及民事诉状等材料。施工方博高公司因代建厂房工程款项支付问题与赤壁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赤壁开发区”)产生纠纷,向咸宁中院起诉赤壁开发区,同时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赤壁开发区和公司共同承担未支付的工程款项。公司随后向咸宁中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被裁定驳回,公司对此裁定不服,已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北高院”)进行上诉,截至本公告日湖北高院尚未出具裁定结果。
具体情况请参见2015年3月31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17)。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2015年9月28日,博高公司向咸宁中院提出撤诉申请。2015年10月19日,公司收到咸宁中院出具的(2015)鄂咸宁中民初字第37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博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咸宁中民初字第37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