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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2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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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鑫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兴业鑫天盈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2015年9月11日证监许可【2015】2102号文准予募集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兴业基金”),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4、本基金募集对象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本基金自2015年10月23日至2015年10月29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本公司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缩短或延长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6、本基金的销售机构为本公司的直销机构。

 7、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投资人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基金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机构为投资人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但若开户无效,认购申请也同时无效。

 8、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或累计认购金额。

 9、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10、本公告仅对“兴业鑫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兴业鑫天盈货币市场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2015年10月2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兴业鑫天盈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11、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cib-fund.com.cn)。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份额发售相关事宜。

 12、投资人可以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00-95561)咨询购买事宜。

 13、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4、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会因为货币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购买本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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