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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2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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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粤高速A 、粤高速B 证券代码:000429、200429 公告编号:2015-055

 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于2015年10月19日(星期一)上午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5年10月14日分别以送达和传真的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应到董事10名,实到董事10名,出席会议的董事超过全体董事的半数,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 审议通过《关于聘任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议案》。

 由于工作调动原因,肖来久先生辞去本公司董事、总经理职务,亦不在本公司担任其他职务。肖来久先生任职多年来勤勉尽责,公司向肖来久先生在任职期间对本公司做出的卓越贡献致以衷心的感谢。

 肖来久先生持有本公司股票粤高速A股8,455股,公司将在其离任后2日内办理相关股份锁定事宜,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

 1、聘请汪春华先生为本公司总经理,任期与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期相同;

 2、聘请左江女士为本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与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期相同。

 (二) 审议通过《关于更换部分董事的议案》

 同意推荐方智先生增补为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期与第七届董事会成员任期相同,并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聘请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更换部分董事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20日

 附: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董事候选人简历:

 1、汪春华,男,51岁,硕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1984年8月参加工作,曾任广东省公路勘察规划设计院公路规划室工程师和咨询办公室副主任、广东省交通集团投资经营部副主管、主管,2006年9月调至本公司任公司副总经理,2013年3月起任本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截止本公告日,汪春华先生未持有粤高速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2、左江,女,43岁,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具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董事会秘书资格,1994年7月参加工作,1994年至今在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工作,1999年起任公司证券事务部部长,2006年3月起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证券事务部部长。

 截止本公告日,左江女士未持有粤高速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3、方智,男,汉族,52岁,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1986年7月参加工作,曾任湘潭市审计局工交审计科干部、广东省物资总公司审计处干部、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计划财务部副经理、新粤有限公司财务部会计、经理、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结算中心副主任、广东省省交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5年5月调至本公司任公司总会计师。

 截止本公告日,方智先生未持有粤高速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请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更换部分董事的独立意见

 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高速”)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议案》和《关于更换部分董事的议案》。

 本人作为粤高速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针对上述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由于工作调动原因,肖来久先生辞去公司董事、总经理职务。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意聘请汪春华先生为本公司总经理;同意聘请左江为本公司副总经理;推荐方智先生增补为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董事会聘请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更换董事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我们审阅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董事候选人的情况介绍,基于独立立场判断,我们认为:

 1、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聘请,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董事候选人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3、汪春华先生符合担任上市公司总经理的条件,左江女士符合担任上市公司副总经理的条件,均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均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独立董事:唐清泉 王璞 冯科 萧端

 2015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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