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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1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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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535 证券简称:林州重机 公告编号:2015-0102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已于2015年8月27日上午开市起停牌,并披露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2015年9月3日、2015年9月12日、2015年9月19日,公司相继披露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公告》;2015年9月2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暨继续停牌公告》;2015年10月1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公告》。

 目前,公司与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相关中介机构仍在有序开展本次重组事项的尽职调查工作。待有关事项确定后,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股票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的有关规定,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公告。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535 证券简称:林州重机 公告编号:2015-0103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处置老厂区资产的会计处理专项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州重机”或“公司”)与林州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汇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通控股”),于2015年9月25日签到了关于出售老厂区资产的《资产转让协议》,根据信息披露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要求,公司委托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处置老厂区资产的会计处理进行了核查,现将核查结果公告如下:

 一、处置老厂区资产基本情况

 1、2015年1月,林州重机与汇通控股双方签订了关于出售甲方老厂区的《框架协议书》,就相关事项进行了初步约定;

 2、2015年8月6日,双方签订了《框架协议书补充协议》,就评估、交接等事宜作了进一步明确约定;

 3、2015年8月14日,林州重机收到了汇通控股的壹仟万元预付款;

 4、2015年9月,双方基本完成了老厂区的资产交接。

 2015年9月25日林州重机与汇通控股签订了关于出售林州重机老厂区资产的《资产转让协议》。该协议中以《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资产转让所涉及的该公司部分资产价值评估报告》(亚评报字【2015】139号)的评估价值人民币33,376万元为依据,经双方协商,确定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31,000万元。根据《资产转让协议》中的以下条款:

 即(1)第(四、2)条【即双方就“标的资产”(即林州重机同意售予汇通控股所属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房产、设备等资产的统称),在交接完成后签署《交付确认书》;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前由林州重机承担,在交付后由汇通控股承担】;

 (2)第(四、4)条【汇通控股保证依照本协议约定向林州重机支付标的资产转让价款及财务费用。】;

 (3)第(三、1)条【标的资产总价款由汇通控股分五期向林州重机支付,每年支付一次。】;

 (4)第(三、2)条【本协议签订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汇通控股向林州重机支付首期剩余款部分,即人民币5,200万元(大写:人民币伍仟贰佰万元)。】;

 (5)第(三、3)条【汇通控股同意根据应付款余额(即标的资产的总价款减去已支付价款),按年息8%向林州重机计算财务费用,与当年期应付价款一并支付。】。

 二、处置老厂区资产会计处理情况

 公司在2015年9月26日对处置老厂区资产事项进行了会计处理,具体为:将总售价人民币31,000万元和标的资产总账面价值人民币22,254万元以及相关税费后的差额确认为“营业外收入”,合计确认“营业外收入”的金额为6,778.84万元。将汇通控股除首期款外的剩余款余额对应的资金占用费共计人民币4,960万元确认为“未确认融资收益”,将总售价31,000万元和未确认融资收益4,960万元之和确认为“长期应收款”。然后将剩余4期应收到的资金利息即1984万元、1488万元、992万元、496万元在各期的每个月采用直线法摊销,逐渐冲销“财务费用”。

 三、本次处置老厂区资产会计处理情况

 1、对2015年第三季度资产负债表的影响

 固定资产减少18,420.22万元,无形资产减少3,834.12万元,长期应收款增加35,960万元,应交税费增加1,967.16万元。

 2、对2015年第三季度损益的影响

 营业外收入增加6,778.84万元(本次售价31,000万元和标的资产总账面价值22,254万元以及相关税费1,967.16万元的差额6,778.84万元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3、对未确认融资收益的处理

 未确认融资收益对2015年第三季度财务状况没有影响,剩余4期应收的资金利息将采用直线法摊销,逐渐冲销“财务费用”。具体明细如下表:

 ■

 四、处置老厂区资产会计处理情况的核查结论

 经核查,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林州重机处置老厂区资产的会计事项应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关于“销售商品收入”的规定来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由于林州重机已于9月25日与汇通控股对出售的标的资产完成了资产交接,买卖双方签署了标的资产交接的《交付确认书》,所以与标的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在完成资产交接,取得《交付确认书》之后就已经转移给了汇通控股公司,林州重机既没有保持与标的资产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标的资产实施有效控制,且事实证明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已经收到预付款人民币壹仟万元,且剩余款项有明确的支付计划);因此,林州重机处置老厂区资产将总售价人民币31,000万元和标的资产总账面价值人民币22,254万元以及相关税费后的差额确认为“营业外收入”(合计确认“营业外收入”的金额为6,778.84万元)的会计处理是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此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林州重机将汇通控股除首期款外的剩余款余额对应的资金占用费共计人民币4,960万元确认为“未确认融资收益”并在以后各期摊销。

 综上所述,核查机构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林州重机公司在2015年9月26日对出售老厂区资产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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