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10月15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崇明县陈家镇揽海路55弄览海高尔夫球俱乐部会议展示厅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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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秘书王玫女士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6人,董事张婷女士、林俊波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董事长张长虹先生及独立董事胡润先生、毛小威先生、宓秀瑜女士通过电话接入的方式参加了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李皎予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董事会秘书王玫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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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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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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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议案名称: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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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5.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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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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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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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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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上述议案均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第一项议案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唐银锋律师、鄯颖律师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