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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1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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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法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公司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公司管理层贯彻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确保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公司全体职工必须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严格遵守国家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内部组织结构监控防线。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人力资源政策和措施。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的前提条件是设立目标。只有先确立了目标,管理层才能针对目标确定风险并采取必要的行动来管理风险。设立目标是管理过程中重要的一部分。尽管其并非内部控制要素,但它是内部控制得以实施的先决条件。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3)控制活动

 授权控制。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公司员工应当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与控股股东之间的风险隔离。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经营业务和经营场地有效隔离,经营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财务管理严格隔离,保证账簿分设,会计核算独立。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投资运作和信息传递严格隔离,不得提供有关投资、研究等非公开信息和资料,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禁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资产分离控制。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业务隔离控制。基金资产的运作管理与公司自有资金实行独立隔离运作,在人员配置、岗位职责及其内部管理制度、业务规则与流程、有关银行存款账号、证券账号等分开设置,并分开核算。

 岗位隔离制度。公司推行内部工作的目标管理和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各岗位人员各司其职、严格遵守操作程序和工作标准,限制越权、穿插、代理等行为,以便于各部门明确分工、各岗位相互监督;包括货币、有价证券的保管与账务相分离,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与使用相分离,投资决策与具体交易操作相分离,前台交易与后台结算相分离,损失的确认与核销相分离,风险评定人员与业务办理岗位相分离等。

 物理隔离制度。对于不同工作区划分不同的保密级别,基金投资、交易、研究、公司自有资金管理等相关部门,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强调中央交易室和综合管理部门的一级保密性,实行严格的门禁制度,并相应建立安全保障设施;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保密守则和监督处罚措施。

 危机处理机制。公司制订了切实有效的紧急情况处理制度,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信息与沟通

 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定期报告按照每日、每周、每月、每季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临时报告是指一旦出现报告事由后的及时报告。

 (5)内部监督

 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6)法律法规指引

 公司将严格贯彻基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经营。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确保公司运作和各项业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各部门规章制度及对外提交材料在实施或提交前,均需经监察稽核部进行合法合规审核。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各部门对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基金合同的执行情况,着重于因违反法律法规等而产生的风险。

 监察稽核部负责跟踪法律法规的变化和更新,对业务部门的运作提供监察标准和政策等方面的咨询及指引,提供监察方面的培训。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发银行)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设立日期:1988 年7月8日

 注册资本:154 亿元人民币

 托管部门联系人:成蕾

 电话:010-65169618

 传真:010-65169564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8 年,是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我国首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部设于广东省广州市,注册资本154 亿元。二十多年来,广发银行栉风沐雨,艰苦创业,以自己不断壮大的发展历程,见证了中国经济腾飞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每一个脚印。

 2006年,广发银行成功重组,引入了花旗集团、中国人寿、国家电网、中信信托等世界一流的知名企业作为战略投资者。重组后,广发银行紧紧围绕“建设一流商业银行”的战略目标,注重战略规划的执行,坚持“调结构、打基础、抓创新、促发展”,强化风险控制,坚持又好又快可持续发展,取得了良好的经营业绩。

 2015年6月30日,广发银行资本净额868.93亿元(人民币,下同),资产总额14698.50亿元,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9949.27亿元,各项贷款余额7147.11亿元。2013年,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1,000家大银行排名中,广发银行按一级资本排名列第118位。

 (二)主要人员情况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是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职能部门,内设业务运行处、监督管理处、期货业务处和产品营销处,部门全体人员均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和基金从业资格,部门经理以上人员均具备研究生以上学历。

 总经理寻卫国先生,管理学博士研究生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从事托管工作十三年,具有丰富的托管业务经验,是我国第一批从事QFII资产托管业务的人员之一。曾担任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业务运作中心副处长、交易监督处处长等职务。2014年4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资格,任广发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职务。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4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363号。

 截止到2015年6月30日,共托管民生加银新战略混合型基金、申万菱信电子行业指数分级基金、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基金、长安产业精选混合型发起式基金、英大领先回报混合型发起式基金、广发钱袋子货币市场基金、安信鑫发优选混合基金、国泰聚信价值优势混合基金、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基金、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基金、广发天天红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中海惠丰纯债分级债券型基金、金鹰元安保本混合型基金、长安货币市场基金、中银主题策略股票型基金、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基、中欧盛世成长分级股票型基金、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基金,共18只,总资产管理规模623亿。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性规定、行业准则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团队,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资产托管部建立了托管系统和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制度体系包含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0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院盈泰商务中心2号楼11、12层

 法定代表人:刘慧敏

 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传真:010-50850777

 联系人:孙瑶

 (2)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https://e.gsfunds.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2、其他销售机构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0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院盈泰商务中心2号楼11、12层

 法定代表人:刘慧敏

 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传真: 010-50850966

 联系人:干晓树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法人代表: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黄悦栋

 经办注册会计师:黄悦栋、郭燕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9月21日《关于准予国寿安保鑫钱包货币市场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161号)注册并进行募集。

 本基金的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一、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为2015年10月19日至2015年10月20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认购的申请方式为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其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若认购无效或失败,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或失败的款项退回。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应在T+2日到基金销售网点查询受理情况,并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基金销售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五、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六、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七、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募集期间,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假定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00+ 50.00)/1.00=100,050.00份

 2、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九、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1)在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和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首次认购/追加认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均为0.01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认购/追加认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均为10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金额的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不对每个账户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十一、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七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清算并终止基金,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 个工作日达不到200 人;

 2、基金资产净值连续60 个工作日低于5000 万元。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按照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前述影响因素消除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和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0.01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均为10000元,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本基金对投资者账户的保留余额不设限制,也不对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进行限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投资者申购所得的份额等于申购金额除以1.00元,赎回所得的金额等于赎回份额乘以1.00元。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等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申购份额的计算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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