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2015年9月21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158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是指数基金,其特定风险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等。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拟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与《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
第一部分 绪言
《东海中证社会发展安全产业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以及《东海中证社会发展安全产业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东海中证社会发展安全产业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东海中证社会发展安全产业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东海中证社会发展安全产业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指《东海中证社会发展安全产业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东海中证社会发展安全产业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东海中证社会发展安全产业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媒介
5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3、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证社会发展安全产业主题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6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葛伟忠
成立时间:2013年2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设立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79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
联系人:张德庆
联系电话:(021)60586900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5%
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30%
苏州市相城区江南化纤集团有限公司 2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朱科敏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现任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东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东海瑞京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东海香溢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东海中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东海宝博(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湖南省汝城县政法委副书记、中国财政部条法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发行处科员、副处调研员等职。
汪劲松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经济师。现任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党办主任。曾任泰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营业部总经理;东海证券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总监兼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工会主席,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等职。
葛伟忠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现任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曾任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香梅路营业部总经理助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助理、上海愚园路营业部总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总裁助理等。
杨学林先生,董事,工学学士。现任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电子器件工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深圳市天潼微电子技术公司工程师、深圳市垅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总工程师等。
顾志强先生,董事。现任苏州市相城区江南化纤集团有限公司销售经理。曾任职于吴县第二化纤厂、苏州市吴申化纤厂。
刘元春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执行院长、经济研究所常务副所长。曾任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讲师、副教授。
邱兆祥先生,独立董事,财政信贷本科。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研究所名誉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西南财经大学和暨南大学等高校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汽车金融研究中心主任。曾任中央财经大学(原中央财政金融学院)助教、北京语言大学(原北京语言学院)讲师、中国金融学院教授。
张心泉女士,独立董事,法学硕士。现任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行政法教研室副主任。曾任华东政法大学讲师。
2、监事会成员
宋宽仁先生,监事会主席,工商管理硕士,会计师、经济师、审计师。现任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内部审计部总经理、监事,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监事。曾任湖南杨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湖南公信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东海证券综合管理部高级经理、上海水城南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等职。
邓文胜先生,监事,经济学硕士。现任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总监,曾任深圳农业银行主任、支行行长,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兰州普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上海道丰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等。
向方华先生,职工监事,法学硕士。现任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助理,曾任职于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陆广军先生,职工监事,大学本科在读。现任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央交易室负责人,曾任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交易员、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助理、上海愚园路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朱科敏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葛伟忠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刘清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历任湖南省郴州市第一中学教师、湖南省体制改革委员会干部、湖南省证券监管委员会主任科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长沙特派办副处长、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财富里昂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合规总监、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等。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杜斌先生,经济学学士,中级经济师。历任泰阳证券湘证基金管理部经理助理,泰阳证券资产管理总部投资交易部经理、方正证券资产管理部债券型集合计划投资主办人等。2014年11月14日至今任东海美丽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席:
葛伟忠先生,总经理。
成员:
刘建锋先生,总经理助理。
杜斌先生,基金经理。
胡宇权先生,研究开发部总监。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涉及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以及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