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520,776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2443%。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王晓军等34名激励对象。
3、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上市流通日为2015年10月20日(星期二)。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14年2月1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2014年2月11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关于核实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4年3月3日,证监会对公司报送的《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确认无异议并进行了备案。
4、2014年3月1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5、2014年4月3日,公司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6、2014年4月2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于当天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对公司确定的激励对象资格及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7、2014年5月2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8、2015年9月2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期可解锁的条件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法律意见。
二、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情况
(一)锁定期已届满
根据《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为锁定期。截至目前,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已届满。
(二)解锁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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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已满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董事会认为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三、本次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解锁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解锁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15年10月20日。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520,776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2443%。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王晓军等34名激励对象。
4、本次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解锁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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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公司于2014年5月20日实施了201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937786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 股转增9.688932 股。因此,王晓军等34名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授予时的7,010,000股增至13,801,941股。
(2)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激励对象中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王晓军、张宇、刘占斌、王宝灵)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为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剩余75%股份将继续锁定。
特此公告。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五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