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3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5年10月1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2335 证券简称:科华恒盛 公告编号: 2015-092
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于2015年9月29日刊登了《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公告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三、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0月15日(星期四)下午14时50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0月14日—2015年10月1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0月15日上午9:30 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0月14日15:00至2015年10月1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厦门火炬高新区火炬园马垄路457号一楼会议室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成辉先生

 5、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四、会议出席情况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49,790,669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6.7530%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0.0003%

 3、出席现场股东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人数为3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2209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847 %。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成辉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和律师等列席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9,790,6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其中现场投票149,790,669股,网络投票0股;反对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600股;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0股。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2,20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8%;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2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议案为特别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综合授信额度和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9,790,6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其中现场投票149,790,669股,网络投票0股;反对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600股;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0股。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2,20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8%;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2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议案为特别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增补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9,790,6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其中现场投票149,790,669股,网络投票0股;反对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其中现场投票 0股,网络投票600股;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0股。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2,20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8%;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2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就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科华恒盛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科华恒盛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