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今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 2270号《关于核准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就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批复如下:
一、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186,943,620股新股。
二、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中国证监会的申请文件实施。
三、本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四、自核准发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上述批复文件要求和股东大会的授权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何进、黄澎。
本次发行人和保荐机构联系方式:
1、发行人: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龚昕
联系电话:010-68297016;传真:010-68297016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联系人:何进、黄澎
联系电话:0755-83288763; 传真:0755-88285448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