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7月3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51250-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核查和落实,按照《反馈意见》的要求对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资料补充和问题回复,并于2015年8月21日公开披露了《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之回复》。公司于上述反馈意见回复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了反馈意见回复材料。
现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回复进行了修订,对《反馈意见回复》中“重点问题/问题1”的回复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其他问题的回复没有变化,具体内容详见《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之回复》(修订稿)。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尚需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