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10月14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太原市万柏林区玉河街53号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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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王创民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6人,独立董事李玉敏、常南、王鹰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4人,监事罗爱民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3、 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公司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发行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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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会议的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议案的所有决议均获得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1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山西德为律师事务所
律师:管晋宏、徐德峰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山西德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议案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