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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15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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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前三季度业绩预告

 证券代码:000692 证券简称:惠天热电 公告编号:2015-66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前三季度业绩预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15年1月1日至9月30日

 2.预计的经营业绩: 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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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业绩预告预审计情况

 本业绩预告未经注册会计师预审计。

 三、业绩亏损主要原因说明

 按照公司会计估计,公司供暖期实现的供暖收入在供暖期期间(当年11月至次年3月)平均结转,每年4月至10月无供暖收入结转,但仍发生夏季维修成本及费用,因此导致公司2015年第3季度经营业绩为亏损。

 四、其他相关说明

 本次业绩预告为公司初步测算结果,投资者欲了解详情,敬请阅读本公司将于2015年10月23日发布的2015年第3季度报告全文。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15日

 证券代码:000692 证券简称:惠天热电 公告编号:2015-67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2015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于2015年10月10日以电话、传真及书面方式发出。

 2、会议于2015年10月14日上午10点在公司总部六楼第一会议室现场召开。

 3、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

 4、会议由董事长李久旭主持。

 5、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关联方惠涌公司出售热量的议案》(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由于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李久旭、徐朋业、赵诚回避了对此议案的表决。具体内容详见刊载在2015年10月15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网上的《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关联方惠涌公司出售热量的关联交易公告》。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内容详见刊载在2015年10月15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网上的《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15日

 证券简称:惠天热电 证券代码:000692 公告编号:2015-68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向关联方惠涌公司出售热量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概述

 根据市政府“拆小并大”的工作要求,沈阳惠涌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本文简称“惠涌公司”)所属的部分锅炉房小热源在拆除之列(供热负荷约600万平方米),为保障被拆除锅炉房区域居民冬季供暖需求,经本公司与惠涌公司实地勘察和论证并协商确定,拟将拆除锅炉房区域的供热负荷联网至本公司所属的热网为其供热负荷提供热量。本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就上述交易,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于2015年10月14日召开了2015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关联方惠涌公司出售热量的议案》。在审议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李久旭、徐朋业、赵诚进行了回避表决,其余董事均同意该项议案。本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年交易金额预计不超过9200万元。公司2015年已经与同一关联人(包括受同一主体控制的其他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额度为8682.89万元,加上上述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为17882.89万元,占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3.92%。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1、关联方基本信息

 名称:沈阳惠涌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沈阳市和平区安图街1号。企业性质:有限责任。法定代表人:徐朋业。注册资本:人民币17724.08万元。主营业务:城市供热服务,锅炉安装。成立时间:2005年7月26日。股东:沈阳城市公用集团有限公司(持有91.25%股权)、沈阳众邦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持有8.75%股权)。实际控制人:沈阳市国资委。

 2、关联关系说明

 惠涌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沈阳供暖集团有限公司之母公司沈阳城市公用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该关联人和本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二)款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3、关联方经营状况

 惠涌公司2014年经审计后的主要财务指标:

 截止2014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为173,966.15万元,净资产为-12,182.24万元;2014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为40,232.81万元,净利润为-2,103.78万元。

 (三)关联交易内容

 1、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根据市政府“拆小并大”的工作要求,惠涌公司部分锅炉房小热源拆除后,为保障该区域居民冬季供暖,本公司拟为惠涌公司的上述拆除热源地区冬季采暖期居民供热提供热量。

 预计2015-2016采暖期上述热费发生金额不超过9200万元。

 2、关联交易定价依据

 根据公司向沈海热网购热价格,经与惠涌公司协商确定,本次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供热价格为单价36.30(元/吉焦)。

 3、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本事项尚未签署相关协议。双方约定在公司热网一级网管线上取距离固定墩较近的点,敷设管道至惠涌公司被拆小热源的锅炉房一次网进出口,并加装热计量表。

 上述锅炉房的负荷面积、换热站的维修维护及采暖费的收缴工作仍然由惠涌公司负责,公司只负责将热量输送到换热站,并以加装热计量表的方式来计算结算热量和收取热费。

 热费按计量表结算热量乘热量单价(元/吉焦)来计算,按每个采暖期收取。双方每月约定固定时间对用热量进行确认,并填写《用热确认单》,双方签字盖章,每年的4月1日双方依据《用热确认单》对采暖期总用热量进行确认后进行热费结算。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是在贯彻政府蓝天工程,实施“拆小并大”项目背景下具体工作的落实。是以切实保障惠涌公司所属被列入拆除范围内的小热源锅炉房区域居民冬季采暖需求为目的,是在通盘考虑本公司已计划以非公开发行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收购惠涌公司股权前提下,为迎合未来长远总体规划,避免重复建设等因素做出的决定。本次关联交易年交易金额预计不超过9200万元,本次交易是以实际发生成本为定价原则,因此对惠天热电业绩不构成影响。

 (五)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惠涌公司累计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10310万元(含本次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8.03%。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公司拟为关联方提供热源而形成的交联交易是为配合市政府蓝天工程“拆小并大”工作而展开的,是基于未来有可能收购并控股关联方股权的情况下,综合考虑未来发展与长远规划的前提下作出的,是解决拆除小热源锅炉房区域冬季供热问题最经济、有效的途径。且交易定价是基于不低于实际运行成本费用前提下确定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形,交易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2015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15日

 证券代码:000692 证券简称:惠天热电 公告编号:2015-69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名称: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通过,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现场会议:

 (1)会议地点: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47号惠天热电六楼第一会议室。

 (2)会议时间:2015年10月30日(星期五)14:30

 6、网络投票

 (1)网络投票方式(可选择以下两种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进行投票):

 A、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B、互联网投票系统 (网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

 (2)网络投票时间

 A、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15年10月30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13:00-15:00。

 B、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5年10月29日15:00至2015年10月30日15:00。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于股权登记日2015年10月23日(星期五)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8、会议地点: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47号公司总部六楼第一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议案:《关于向关联方惠涌公司出售热量的议案》

 上述内容详见公司刊载在2015年10月15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三、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

 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提前登记,登记可采取在登记地点现场、传真、信函等方式。

 2、 登记时间

 2015年10月28日—29日期间上午9点至下午4点(信函以收到邮戳日为准)。

 3、登记地点

 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47号,本公司证券管理部

 4、出席会议所需携带资料

 (1)个人股东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应持股东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受托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有股东账户卡、股东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2)法人股东

 法人股东应持现行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出席人身份证办理会议登记手续。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

 (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加投票的相关事项

 1、投票代码:360692

 2、投票简称:惠天投票

 3、投票时间:2015年10月30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和13:00—15:00。

 4、在投票当日,“惠天投票”“昨日收盘价”显示的数字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总数。

 5、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

 (1)进行投票时买卖方向应选择“买入”。

 (2)在“委托价格”项填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序号: 1.00元代表议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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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在“委托股数”项下填报表决意见。表决意见对应的委托数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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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注意事项

 对同一议案的投票以第一次有效申报为准,不能撤单。

 (二)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投票的相关事项

 1、投票时间:开始时间为2015年10月29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15:00 ,结束时间为2015年10月30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4年9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三)网络投票注意事项

 1.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2、投票表决时,同一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两种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不能重复投票。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

 五、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于股权登记日后3日内发布提示性公告。

 2、会务联系人

 联系人:刘斌 姜典均

 联系电话:024-22928062

 传 真:024-22939480

 邮政编码:110014

 联系地址: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47号

 3、会议费用情况

 会期半天。出席者食宿交通费自理。

 特此通知。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15日

 附件一: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________(先生、女士)参加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按照下列指示行使表决权:

 一、会议通知中列明议案的表决意见 (具体指示请在“同意、反对和弃权”中任选一项,并在其栏内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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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若会议有需要股东表决的事项而本人未在本授权委托书中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行使表决权。

 三、若受托人认为本人授权不明晰,受托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行使相关表决权。

 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自委托人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止。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法人营业执照号):

 委托人证券帐户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受托人(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注:委托人为自然人,由本人签字;委托人为法人股东,加盖单位公章;本委托书复制有效。)

 附件二:

 股东参加会议登记表

 兹登记参加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

 注:采取传真或信函登记的股东,请填写本表并附相关身份证复印件、帐户卡复印件或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在规定时间内一并传真或邮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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