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公司《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等相关文件,会议召开的具体情况如下:
1、召集人: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0月14日(星期三)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10月14日(星期三)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10月13日(星期二)下午 15:00 至 2015年10月14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204号楼公司会议室
5、主持人:董事侯红梅
6、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人,代表股份70,065,6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5071%。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数5,706,64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919%。
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东共5人),代表股份69,531,152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2362%。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534,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709%。
(3)本次会议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进行投票的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刘佳律师、彭林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0,065,6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706,6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孟祥凯先生的议案
通过投票方式选举孟祥凯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换届为止。
孟祥凯先生当选后,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0,065,6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706,6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刘佳律师、彭林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