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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1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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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红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重要提示

 1、东方红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9月21日证监许可【2015】2168号文准予注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基金代码为001906。

 4、本基金的管理人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东证资管”),本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人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5、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6、本基金将自2015年10月19日至2015年10月20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7、本基金的发售渠道为本基金的直销机构。直销机构包括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和网上交易系统。

 8、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应使用中登的开放式基金账户。若投资者已经开立中登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则无须再另行开立基金账户,直接以此基金账户办理认购申请即可。未开立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和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

 9、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利息和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0、投资人在直销中心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50万元人民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含认购费)。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11、本基金不设募集上限。

 12、销售机构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在募集截止日后4个工作日内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1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5年10月14日《中国证券报》上的《东方红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dfham.com),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有关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4、在募集期间,如本基金增加发售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15、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808咨询认购事宜。

 16、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7、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作为债券型基金,本基金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属于较低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18、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一、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简称和代码

 基金名称:东方红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东方红纯债债券

 基金代码:001906

 (二)基金类型和运作方式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契约型开放式、发起式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面值

 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五)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

 (1)直销中心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31层

 法定代表人:王国斌

 联系电话:(021)33315895

 传真:(021)63326381

 联系人:廉迪

 客服电话:4009200808

 公司网址:www.dfham.com

 (2)网上交易系统

 个人投资者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dfham.com),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

 (七)基金募集期与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自2015年10月19日至2015年10月20日面向投资者发售。基金募集期如需调整,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并且募集期最长不超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

 2、基金备案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不包括利息),且承诺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机构需在验资报告中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4、基金募集失败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5、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八)认购方式与费率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2、认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以及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的认购费率如下:

 ■

 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价格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为0.6%,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元

 认购净金额=10,000/(1+0.6%)=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 9, 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9, 940.36+5.50)/1.00=9,945.86份

 即:该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可得到9,945.86份基金份额。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1、本基金在发售期内面向投资者发售。

 2、认购的限额

 投资人在直销中心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50万元人民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募集期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经正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在募集截止日后4个工作日内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5、本基金不设募集上限。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注意事项

 个人投资者认购基金可以在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机构办理,直销中心柜台认购的起点为50万元(含认购费)。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柜台单笔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含认购费)。

 (二)发售机构开户与认购办理流程

 1、通过直销机构办理个人投资者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如果个人客户认购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可以选择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办理。

 (1)业务办理时间:本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30-15:00(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不营业)。

 (2)个人客户办理开户申请时,应亲赴直销网点,并提供下列资料:

 1)客户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军官证、中国护照和港澳通行证、台胞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2)指定银行账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填妥的《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个人版)》、《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书》和《权益须知》。

 注:“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本直销网点认购基金的客户需指定一银行账户作为客户赎回、分红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客户在任一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必须与客户名称严格一致。账户证明是指银行存折、借记卡或信用卡等。

 (3)认购资金的划拨程序:

 1)个人客户开户后,在办理认购手续前,应将足额资金通过银行系统汇入东证资管指定的银行账户:

 户名: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卢湾支行

 账号:03492300040015591

 大额支付号:103290028025

 2)汇款时,客户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a.客户务必在“汇款人”栏中完整填写其在东证资管直销系统开户登记的客户全称,汇款的账户必须与开户时预留的银行账户一致;

 b.汇款完成后,客户应尽快将加盖银行业务受理章的汇款单回单联传真至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个人客户办理认购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基金风险确认单》和《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2、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个人投资者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个人投资者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dfham.com),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

 网上交易系统在本基金募集期间7×24小时受理客户认购申请。

 3、投资者提示

 请有意认购本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尽早向直销机构索取开户和认购申请表。个人投资者也可从本公司网站www.dfham.com下载有关直销业务表格,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式一致。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注意事项

 1、机构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前应在注册登记机构开设基金账户。

 2、机构投资者如果认购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可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办理,但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上述认购最低金额50万元的限制。

 3、投资者不能以现金方式认购

 在直销中心开户的机构投资者必须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投资基金的唯一结算账户,今后投资者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均只能通过此账户进行。

 (二)发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1、通过直销中心柜台办理机构投资者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如果机构客户认购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可以选择到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

 (1)业务办理时间:本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30-15:00(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不营业)。

 (2)机构客户办理开户申请时,应由指定经办人亲赴直销网点,并提供下列资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原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加盖单位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加盖单位公章的业务授权委托书;

 4)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5)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机构客户印鉴卡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

 7)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8)填妥的《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传真交易协议》和《权益须知》,并加盖单位公章。

 注:“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本直销网点认购基金的客户需指定一银行账户作为客户赎回、分红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客户在任一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必须与客户名称严格一致。

 (3)认购资金的划拨程序:

 1)机构客户开户后,在办理认购手续前,应将足额资金通过银行系统汇入东证资管指定的银行账户:

 户名: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卢湾支行

 账号:03492300040015591

 大额支付号:103290028025

 2)汇款时,客户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a.客户务必在“汇款人”栏中完整填写其在东证资管直销系统开户登记的客户全称,汇款的账户必须与开户时预留的银行账户一致;

 b.汇款完成后,客户应尽快将加盖银行业务受理章的汇款单回单联传真至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机构客户办理认购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填妥的《基金风险确认单》和《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章。

 2、投资者提示

 请机构投资者尽早向直销中心柜台索取开户和认购申请表。投资者也可从本公司网站www.dfham.com下载直销业务申请表格,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式一致。

 五、清算与交割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全部被冻结在本基金募集专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本基金权益登记由注册登记机构在募集期结束后完成。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不包括利息),且承诺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机构需在验资报告中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3、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七、本次募集当事人及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31层

 法定代表人:王国斌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981

 联系人:廉迪

 公司网址:www.dfham.com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55(全国)

 网址:www.cmbchina.com

 (三)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31层

 法定代表人:王国斌

 联系电话:(021)33315895

 传真:(021)63326381

 联系人:廉迪

 公司网址:www.dfham.com

 (四)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8598853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任瑞新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61号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61号4-11楼

 法人代表:朱建弟

 经办注册会计师:朱颖、尤文杰

 电话:021- 63392558

 传真:021- 63391166

 联系人:尤文杰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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