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知于2015年9月26日发出,并分别刊登于2015年9月26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召开时间:
(1)现场召开时间:2015年10月13日(星期二)下午14∶30时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10月12日-2015年10月1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0月1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0月12日15:00至2015 年10月13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德阳市岷江西路二段57号金路大厦12楼会议厅。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局
6.主持人:公司代行董事长职权的独立董事伍小泉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77 人,代表股份 75,139,658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2.33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 59,469,068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9.76% 。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73 人,代表股份15,670,59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57%。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关于股东拟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表决情况:同意 74,420,147 股,占出席会议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4% ;反对 719,511 股,占出席会议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6 %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7,527,409 股,占出席会议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7.45 %;反对719,511 股,占出席会议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2.55 %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 % 。
(2)公司股东、总裁刘江东先生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
(3)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骏 李星龙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一五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