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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1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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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31 证券简称:四川美丰 公告编号:2015-35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第二大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部分解冻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接到公司第二大股东四川美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美丰集团”)的通知,美丰集团近日与多家债主银行达成和解,债主银行向当地法院提交了《解除冻结申请书》。其中,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1日出具了《执行裁定书》【(2015)遂中执字第85-6号】,对被执行人四川美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质押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汉支行,并于2015年3月13日起转为司法冻结的公司15,3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9%)股份解除冻结;解冻后,美丰集团继续质押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汉支行的公司股份为13,1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2%)。

 另经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核实,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于2015年9月1日解除了其从2015年3月17日起对美丰集团持有公司的5,360股股份的司法冻结,并同时解除了其于2015年3月13日接受委托并予以执行的对美丰集团持有公司的5,854,6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9%)股份的轮候冻结。

 公司第二大股东美丰集团持有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司法处置及轮候冻结等相关情况可详见公司于2015年3月3日发布的《关于公司第二大股东股份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12),2015年4月2日发布的《关于公司第二大股东股份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21),2015年5月23日发布的《关于公司第二大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法院处置变现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27),以及2015年5月27日发布的《关于公司第二大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法院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28)。

 四川美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持有公司股份26,325,3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5%;本次被解除冻结的股份数15,325,3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9%,本次被解除轮候冻结的股份数5,854,6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9%。截至目前,美丰集团持有的公司股份中仍剩余11,000,000股处于司法冻结状态,剩余冻结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1.86%。上述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上述所有事项均为公司第二大股东与债权人的借款纠纷,与公司无关,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事项进展情况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特此公告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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