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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1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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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87 证券简称:奥拓电子 公告编号:2015-075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9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10月12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0月11日—2015年10月1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0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0月11日下午15:00至2015年10月1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郭卫华先生。

 (四)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南区T2栋A6-B公司会议室。

 (五)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76,116,3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159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70,077,6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542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038,7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70%。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会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肖剑律师、侯秀如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并撤回申请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41,792,6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2%;反对票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票6,036,7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9%;反对票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1%;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关联股东吴涵渠先生、郭卫华先生、赵旭峰先生回避表决。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关于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解除协议>和<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解除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76,114,3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9%;反对票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票6,036,7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9%;反对票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1%;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解除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41,792,6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2%;反对票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票6,036,7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9%;反对票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1%;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关联股东吴涵渠先生、郭卫华先生、赵旭峰先生回避表决。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关于因实施2014年度权益分派事项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76,114,3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9%;反对票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票6,036,7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9%;反对票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1%;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肖剑律师、侯秀如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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