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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1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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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22 股票简称:太龙药业 编号:临2015- 057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5年9月30日通知全体董事,于2015年10月12日下午15:00点在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应到董事九名,实到董事六名(独立董事王波、董事李金宝、陶新华因在外地出差,采用通讯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讨论审议后,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

 经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于2013年度完成的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部分募投项目进行了变更(详见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告临2015-045号)。为便于变更后募集资金的管理及募投项目的开展,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行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和《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公司下属全资公司作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银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开立情况如下:

 ■

 二、审议通过《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议案

 为加强募集资金监管,公司拟与桐君堂药业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桐庐支行、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与桐君堂药业有限公司、桐庐富盛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桐柏路支行、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与北京新领先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深蓝海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桐柏路支行、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12日

 证券代码:600222 股票简称:太龙药业 编号:临2015- 058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84号文批准,向社会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8421.0526 万股,发行价格每股4.75元,募集资金总额399,999,998.5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16,613,998.50元,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383,386,000.00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3 年7月16日出具的([2013]京会兴验字第01010243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经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于2013年度完成的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部分募投项目进行了变更(详见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告临2015-045号)。为便于变更后募集资金的管理及募投项目的开展,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行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和《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下属全资公司作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银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开立情况如下:

 ■

 2015 年 10月12日, 公司与桐君堂药业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桐庐支行、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一”),与桐君堂药业有限公司、桐庐富盛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桐柏路支行、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二”),与北京新领先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深蓝海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桐柏路支行、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三”)。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协议一:

 协议四方分别为:甲方为本公司;乙方为桐君堂药业有限公司;丙方为开户银行;丁方为保荐机构。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乙方系甲方全资子公司,为规范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0801012700146119,截至2015年10月12日,专户余额为81,483,367.81元。该专户仅限用于甲方“桐君堂扩建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用于上述项目中郑州煎药及饮片配送中心建设;以及购买桐庐富盛健康产业有限公司100%股权,满足项目用地及部分房屋建筑物需要,计划投资8,529万元),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经甲方许可,乙方可以将该专户闲置募集资金转入乙方在该专户的子账户,以通知存款或定期存单方式存放,并同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上述通知存款或定期存单到期后,乙方应于到期后2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转入原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定期存单、通知存款方式续存,并同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通知存款或定期存单只作为存款用途,不直接发生经济活动,不办理其他结算及现金业务,也不得向原专户之外的其他账户划转资金。通知存款或定期存单不得质押。

 第二条 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与一般账户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及电话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第四条 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靳磊先生、李荆金先生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甲方、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甲方、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真实有效的单位介绍信。

 第五条 甲方、乙方每次从专户中支取资金的前一工作日,应将填写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申请表”(见附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甲方、乙方应保证“募集资金使用申请表”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甲方、乙方每次从专户中支取资金后的下一工作日,丙方应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丙方应保证传真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丙方按月(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乙方出具对账单,同时将对账单复印件加盖业务章后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甲方、乙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过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丙方应在该情况发生后的下一工作日当日内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并同时将专户的支出清单加盖业务章后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丁方;甲方、乙方应在该情况发生后下一工作日当日内,将资金使用的转账支付凭证、发票、提货单、运输单等有关原始凭证的复印件及相关合同、协议等,加盖公司公章后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丁方。

 第九条 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五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十条 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乙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 甲、乙、丙方如果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丁方知悉相关事实后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另外,甲方、乙方怠于履行督促义务或阻挠丙方履行协议的,丁方知悉有关事实后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 本协议签订后,如果监管机构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提出新的要求或相关法律法规发生新的变化,甲、乙、丙、丁四方应对本协议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的修改或补充。

 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应由甲、乙、丙、丁四方协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第十三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丁方须履行相应义务至持续督导期间结束之日,持续督导期间结束日适用甲方与丁方所签订的《保荐协议书》中对保荐期间截止时间的约定。

 协议二:

 协议五方分别为:甲方为本公司;乙方为桐庐富盛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丙方为开户银行;丁方为保荐机构;戊方为桐君堂药业有限公司。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乙方系甲方全资子公司戊方之全资子公司,为规范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甲、乙、丙、丁、戊五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702021329200013876,截至2015年10月12日,专户余额为3,471万元。该专户仅限用于甲方“桐君堂扩建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用于上述项目中扣除股权收购以取得项目用地和房产外的杭州煎药配送中心及物流仓库的建设,计划投资3,471万元),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经甲方许可,乙方可以将该专户闲置募集资金转入乙方在该专户的子账户,以通知存款或定期存单方式存放,并同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上述通知存款或定期存单到期后,乙方应于到期后2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转入原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定期存单、通知存款方式续存,并同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通知存款或定期存单只作为存款用途,不直接发生经济活动,不办理其他结算及现金业务,也不得向原专户之外的其他账户划转资金。通知存款或定期存单不得质押。

 第二条 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与一般账户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及电话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第四条 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靳磊先生、李荆金先生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甲方、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甲方、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真实有效的单位介绍信。

 第五条 甲方、乙方每次从专户中支取资金的前一工作日,应将填写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申请表”(见附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甲方、乙方应保证“募集资金使用申请表”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甲方、乙方每次从专户中支取资金后的下一工作日,丙方应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丙方应保证传真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丙方按月(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乙方出具对账单,同时将对账单复印件加盖业务章后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甲方、乙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过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丙方应在该情况发生后的下一工作日当日内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并同时将专户的支出清单加盖业务章后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丁方;甲方、乙方应在该情况发生后下一工作日当日内,将资金使用的转账支付凭证、发票、提货单、运输单等有关原始凭证的复印件及相关合同、协议等,加盖公司公章后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丁方。

 第九条 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五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十条 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乙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 甲、乙、丙方如果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丁方知悉相关事实后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另外,甲方、乙方怠于履行督促义务或阻挠丙方履行协议的,丁方知悉有关事实后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 本协议签订后,如果监管机构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提出新的要求或相关法律法规发生新的变化,甲、乙、丙、丁、戊五方应对本协议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的修改或补充。

 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应由甲、乙、丙、丁、戊五方协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第十三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丁、戊五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丁方须履行相应义务至持续督导期间结束之日,持续督导期间结束日适用甲方与丁方所签订的《保荐协议书》中对保荐期间截止时间的约定。

 协议三:

 协议五方分别为:甲方为本公司;乙方为北京深蓝海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丙方为开户银行;丁方为保荐机构;戊方为北京新领先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乙方系甲方全资子公司戊方之全资子公司,为规范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甲、乙、丙、丁、戊五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702021329200013903,截至2015年10月12日,专户余额为2,000万元。该专户仅限用于甲方“北京深蓝海医药CRO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经甲方许可,乙方可以将该专户闲置募集资金转入乙方在该专户的子账户,以通知存款或定期存单方式存放,并同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上述通知存款或定期存单到期后,乙方应于到期后2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转入原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定期存单、通知存款方式续存,并同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通知存款或定期存单只作为存款用途,不直接发生经济活动,不办理其他结算及现金业务,也不得向原专户之外的其他账户划转资金。通知存款或定期存单不得质押。

 第二条 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与一般账户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及电话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第四条 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靳磊先生、李荆金先生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甲方、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甲方、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真实有效的单位介绍信。

 第五条 甲方、乙方每次从专户中支取资金的前一工作日,应将填写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申请表”(见附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甲方、乙方应保证“募集资金使用申请表”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甲方、乙方每次从专户中支取资金后的下一工作日,丙方应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丙方应保证传真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丙方按月(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乙方出具对账单,同时将对账单复印件加盖业务章后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甲方、乙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过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丙方应在该情况发生后的下一工作日当日内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并同时将专户的支出清单加盖业务章后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丁方;甲方、乙方应在该情况发生后下一工作日当日内,将资金使用的转账支付凭证、发票、提货单、运输单等有关原始凭证的复印件及相关合同、协议等,加盖公司公章后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丁方。

 第九条 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五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十条 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乙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 甲、乙、丙方如果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丁方知悉相关事实后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另外,甲方、乙方怠于履行督促义务或阻挠丙方履行协议的,丁方知悉有关事实后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 本协议签订后,如果监管机构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提出新的要求或相关法律法规发生新的变化,甲、乙、丙、丁、戊五方应对本协议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的修改或补充。

 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应由甲、乙、丙、丁、戊五方协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第十三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丁、戊五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丁方须履行相应义务至持续督导期间结束之日,持续督导期间结束日适用甲方与丁方所签订的《保荐协议书》中对保荐期间截止时间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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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公告。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 10月12日

 证券代码:600222 股票简称:太龙药业 编号:临2015-059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河南河洛太龙制药有限公司

 完成工商设立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3月20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将公司河洛制药厂由分公司改制为子公司的议案》(该事项详见2014年3月24日本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的《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近日公司取得了巩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相关信息如下:

 名称:河南河洛太龙制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MA3X42D613

 住所:巩义市生态经济园区神堤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赵海林

 注册资本:伍仟万圆整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生产:大容量注射剂(含多层共挤膜输液用袋);药用植物的种植、技术服务;从事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该子公司设立后,将开始办理与大容量注射剂生产经营相关的资质、证照的变更手续,并制订整合方案,对下属分公司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河洛制药厂的资产、负债、业务及相关员工进行吸收整合,整合完成后将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河洛制药厂注销。具体的整合方案制订完成后,将报公司权力机构进行审议。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河洛制药厂为公司下属分公司,主营公司大容量注射剂的生产和销售。

 特此公告。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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