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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1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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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01 证券简称:厦门信达 公告编号:2015—77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0月12日14:5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0月11日-2015年10月12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0月12日9:30至11:30, 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0月11日15:00至2015年10月1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厦门市湖里区兴隆路27号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七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杜少华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 本次会议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6人,代表股份96,150,1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为30.928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人,代表股份93,405,2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30.0450%;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2,744,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0.8829%。

 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2,747,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83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2,744,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829%。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表决情况: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5,903,5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35%;反对9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05%;弃权15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6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0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0236%;反对9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163%;弃权15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601%。

 表决结果:通过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公司章程》全文刊载于2015年10月13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关于发行8亿元人民币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5,903,5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35%;反对24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56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0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0236%;反对24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76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6,053,5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95%;反对9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5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4837%;反对9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16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5,903,5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35%;反对9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05%;弃权15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6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0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0236%;反对9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163%;弃权15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601%。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邓乃文、邓再强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贵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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