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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1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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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686 股票简称:东北证券 公告编号:2015-075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3. 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0月12日下午2:30点;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0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0月11日15:00至2015年10月1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7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2015年9月26日和2015年10月9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分别刊登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和《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树财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 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9人,代表股份数831,177,872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42.4684%。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数831,040,472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42.4614%;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6人,代表股份数137,4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070%。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大会通过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修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赞成831,177,87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

 此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修订后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关于修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赞成831,177,87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

 此议案获得通过。

 修订后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3.《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杜婕女士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赞成831,177,87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

 此议案获得通过。

 三、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对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说明如下:

 ■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杨继红、杨兴辉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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