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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12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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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法确保“三公”原则 公开听证践行阳光执法
公开听证集中释法成为证券监管执法新亮点
□本报记者 王小伟

 □本报记者 王小伟

 

 证监会就11宗涉嫌违法减持案件举行的集中听证会10日结束。证监会相关人士表示,对于某类相似的违法行为,采取集中的统一的调查审理,有利于行政执法效率提高,有利于执法尺度统一,有利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行政执法的监督。证监会将公开听证形成有效的工作机制,保持执法透明度,并将根据强化执法效能的需要,选择适当的案件组织集中听证。

 严格执法 维护“三公”

 “整体来看,本次11宗涉嫌违法减持案件的特征比较整齐划一,都是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一致行动人和实际控制人在违法减持过程中涉嫌信息披露违法和在限制期内违法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两个违法行为,且当事人对违法基本事实的定性方面均表示没有异议,申辩理由主要集中在法律适用和量罚考量等方面。”证监会执法人员总结说。

 本批听证的11宗案件包括丹邦投资涉嫌违法减持“丹邦科技”案,郭洪生涉嫌违法减持“蓝英装备”案,王传华涉嫌违法减持“阳谷华泰”案,中航投资涉嫌违法减持“中航黑豹”案,王海鹏、王治军涉嫌违法减持“美盈森”案,张田涉嫌违法减持“金信诺”案,王明旺涉嫌违法减持“欣旺达”案,天津中商联控股有限公司涉嫌违法减持“津劝业”案,华仁世纪集团涉嫌违法减持“华仁药业”案,东兆长泰涉嫌违法减持“涪陵榨菜”案,宁波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涉嫌违法减持“维科精华”案。

 中国证券报记者梳理发现,多位当事人的申辩理由均集中在量罚尺度,具体包括减持是为了减少公司财务成本、理解法律条款出现失误、已经采取积极补救措施、没有引起股价波动、没有给小股东造成损害等多个方面。

 本次听证的11宗案件还反映出一些大股东涉嫌违法减持方面的一些新问题。听证会后,证监会执法人员回应了听证会上当事人的申辩理由。例如,本次听证的不少案件都涉及一致行动人问题,虽然单个股东减持5%以上的占比较小,但一致行动人在“不知情”情况下的再度减持却最终冲破了“红线”。

 证监会执法人员指出,《证券法》第86条规范的对象就包括一致行动人,证监会在对外公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部门规章中已经明确界定了一致行动人概念和范围。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持有的股份,同样受到违法减持的法律责任追究。

 “一致行动人共同构成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其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大比例增减直接导致控制权的变化,构成可能对上市公司股价造成影响的重大信息,出于对中小投资者信息知情权的保护,其上述增减股份的行为是必须披露的,这也是证券市场‘三公’原则的体现。”前述人士指出,“假如对一致行动人减持的股份不合并计算的话,会导致大量股东减持股份不需要信息披露,市场对控制权发生的重大变化根本不知情,不符合对投资者合法利益的保护原则,所以我们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合并计算,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而对于‘一些一致行动人减持在先,另外一些减持在后,只处罚后者是否公平’的问题,我们认为,对一致行动人关系如实申报和信息披露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作为一致行动人,在减持过程中需要履行特殊注意义务,后面的一致行动人应该关注自己的一致行动人此前的减持行为,对特殊注意义务的疏忽并不能构成免除相应法律责任的理由。”

 同时,对于一些案件中,以地方证监局为代表的证监会派出机构已经做出日常的行政监管措施而证监会本次又做出处罚的问题,证监会执法人员表示,“证监会派出机构对部分涉案当事人出具警示函等措施,是履行监管职责的体现,既不构成行政处罚,也不影响后续的行政处罚。对采取了行政监管措施的违法减持行为,当事人违法行为达到一定危害程度,需要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的,证监会必须做出行政处罚,否则就是失职,就是放纵,根本不涉及‘一事二罚’的问题。只要认定的违法事实存在,处罚法律依据充分,证监会就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绝不手软。”(下转A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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