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本次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2014年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将于2015年10月16日开始支付2014年10月16日至2015年10月15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4年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14白药01。
3、债券代码:112229。
4、发行人: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人民币90,000万元。
6、债券期限:7年期,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前5年票面年利率为5.08%,在债券存续期内前5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5年末,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5年票面年利率加上调基点,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8、年付息次数:每年付息一次。
9、每张派息额:人民币5.08元(税前)。
10、票面金额:人民币100元。
11、发行价格:人民币100元。
12、还本付息方式及支付金额: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若债券持有人在第5年末行使回售权,所回售债券的票面面值加第5年的利息在投资者回售支付日2019年10月16日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利息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13、起息日:自2014年10月16日起开始计息。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10月16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14、付息日:2015年至2021年每年的10月16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5年至2019年每年的10月16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5、兑付日:2021年10月16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10月16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6、债券担保情况:白药控股为本期债券提供了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7、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
18、主承销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9、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5年1月1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0、本期债券登记、托管、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次付息计息期限:2014年10月16日至2015年10月15日。
2、利率:本期债券本年度票面利率为5.08%。
3、债权登记日:2015年10月15日。
4、除息交易日:2015年10月16日。
5、债券付息日:2015年10月16日。
6、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三、本次债券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本年度票面利率为5.08%。每手面值1,000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50.8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1,000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40.64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1,000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45.72元。
四、本期债券付息对象
本期债券付息对象为截止2015年10月1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下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册的全体债券持有人。2015年10月15日买入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5年10月15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五、付息办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本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的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呈贡区云南白药街3686号
联系人:吴伟
电话:0871-66226106
传真:0871-66203531
邮编:650500
2、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二十二层
联系人:ZHOU LEI、刘阳
电话:0755-82130833转702277
传真:0755-82133436
邮编:518001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联系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3 号中信大厦 18 楼
联系电话:0755-25938000
传真:0755-25988122
邮政编码:518031
关于本次付息的相关事宜,投资者可以咨询以上机构或者原始认购网点。
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