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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10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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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99 证券简称:中信海直 编号:2015-039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10月9日(星期五)14:30起,会期半天。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0月9日交易日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2015年10月8日15:00)至投票结束时间(2015年10月9日15:00)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3533号深圳直升机场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毕为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245,628,43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0.528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35,707,41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8.891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9,921,01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636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0,567,65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743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646,64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06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9,921,01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6369%。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的《公司关于委托理财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有关事项见2015年9月19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司相关公告。公司向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信信托”)购买信托理财产品基本情况如下:

 1、合同项目:中信基业28号重庆兴荣应收账款流动化信托项目。

 2、公司预投资金额:5000万元人民币

 3、投资年限:2年

 4、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5、投资预期年化收益率:9%

 因中信信托与公司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企业,因此本项目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中国中海直有限责任公司持股235,060,774股回避表决,实际参加表决的与该关联交易无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持股10,567,656股。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委托理财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向中信信托购买信托理财产品,授权公司董事会落实本事项。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二)负责人:张炯;

 见证律师:麻云燕、石之恒。

 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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