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15年10月9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15年10月9日上午9:30—11:30,下午 13:00—15:00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5年10月8日下午15:00 至2015年10月9日下午15:00 之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长沙市五一大道235号湘域中央1号楼公司428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袁仁军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15年9月29日(星期二)。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222,769,8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6.6941%。
其中: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222,687,8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6.6733%;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人,代表股份82,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209%。
(2)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唐建平、吴娟律师对本次大会进行见证。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南中拓融资租赁有限公司2015年度为客户提供担保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8月29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公司2015-66公告);
表决情况:同意222,769,8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17,392,355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该提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2、审议《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湖南中拓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9月24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公司2015-74公告);
表决情况:同意222,769,8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17,392,355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该提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3、审议《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低风险投资理财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9月24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公司2015-75公告);
表决情况:同意222,769,8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17,392,355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该提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4、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9月24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公司2015-73公告);
表决情况:同意222,769,8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17,392,355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该提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唐建平、吴娟;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物产中拓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物产中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