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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10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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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98 证券简称:沈阳化工 公告编号:2015-049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0月9日上午9: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0月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0月8日15:00至10月9日15:00。

 (3)召开地点:公司办公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王大壮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220,298,939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33.33%。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218,663,53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3.08%。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635,4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2474%。

 (3)中小股东(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代表股份总数1,635,400股,占公司总股数的0.2474%。

 3、提案的表决方式

 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同意219,629,7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62%;反对66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038%;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6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0803%;反对66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91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签订国有土地之地上建筑物及配套设施收购协议的议案》

 同意219,629,7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62%;反对66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038%;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6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0803%;反对66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91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聘请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财务审计会计师、内控审计师;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商定相关审计费用的议案》

 同意219,629,7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62%;反对66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038%;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6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0803%;反对66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91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注销公司子公司沈阳石蜡化工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议案》

 同意219,629,7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62%;反对66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038%;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6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0803%;反对66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91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以上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9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公告之相关内容。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崔修滨 王飞

 3、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等文件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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