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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10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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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606 证券简称:东方电缆 公告编号:2015-034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70,268,015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15年10月15日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2014年9月1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948号核准,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535万股(包括新股发行3,135万股,老股转让4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8.20元,并于2014年10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发行后总股本为141,350,000股。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总股本为310,970,000股,公司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242,000,015股,占公司总股本77.82%。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70,268,015股(其中61,468,000股为首次公开发行前承诺锁定的老股东,其中8,800,015股为首次公开发行时网下配售自愿锁定的社会公众股),约占公司总股本22.596%,锁定期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即2014年10月15日)起十二个月,于2015年10月15日起上市流通。

 二、 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2015年5月11日,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的方案,以母公司的总股本14,135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4股,共计送5,654万股(含税),向公司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人民币(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413.5万元,按每10股转增8股,共计转增11,308万股,每股面值1元。以2015年5月27日为股权登记日、2015年5月28日为除权除息日、2015年5月29日为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上市流通日,该利润分配及转增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由14,135万股增至31,097万股,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变。

 三、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一)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作出的承诺如下:

 (1)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帆投资有限公司、宁波市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沃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舟山市大永润投资有限公司、江西赣源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王凤娣和黄统英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股份。

 (2)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帆投资有限公司承诺:在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其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下,将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两年减持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减持前所持有发行人股数的50%,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减持,减持价格根据减持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减持计划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

 (3)宁波市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在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其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下,有意向减持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减持,减持价格根据减持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减持计划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

 (4)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帆投资有限公司、沃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市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舟山市大永润投资有限公司、江西赣源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王凤娣和黄统英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其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若发行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部分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详见下文)自愿锁定流通限制期限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上述股东在承诺期间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后认为:

 1、东方电缆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东方电缆本次解禁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作出的承诺;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东方电缆关于本次限售股份流通上市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机构对东方电缆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无异议。

 五、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70,268,015股(其中61,468,000股为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承诺锁定的,其中8,800,015股为首次公开发行时网下配售投资者自愿锁定的);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15年10月15日;

 首发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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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①序列号3的股东浙江万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事达”,原为舟山市大永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永润”),2015年6月万事达吸收合并了大永润公司,吸收合并后舟山市大永润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完成工商注销手续,2015年7月10日万事达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证券账户过户登记确认。

 ②序列号9-86的股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自愿锁定12个月的网下申购投资者。

 六、股本变动结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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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上网公告附件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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