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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10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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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06       证券简称:银河投资    编号:2015-083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5年10月9日下午14:00

 2、召开地点:广西北海市银河科技软件园综合办公楼四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唐新林先生

 6、召开会议通知、召开会议提示性通知及相关文件分别刊登在2015年9月22日、2015年9月29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网络投票情况

 网络投票日期与时间为:2015年10月8日至2015年10月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0月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0月8日下午15:00至2015年10月9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三)出席人员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00名,共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54,718,029股,占公司总股本1,099,911,762股的14.0664%。其中:

 1、现场会议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名,代表股份3,312,71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012%。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91名,代表股份151,405,31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7652%。

 3、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00名,代表股份154,718,029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4.066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所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按照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会议议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关于继续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及申请继续停牌》的议案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154,265,1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73%;反对418,9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708%;弃权3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9%。其中现场投票同意3,312,711股,反对0股;弃权0股;网络投票同意151,405,318股,反对418,980股,弃权33,900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4,265,1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73%;反对418,9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08%;弃权3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9%。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军律师、左笑冰律师

 3、结论性意见:张军律师、左笑冰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登载上的相关公告。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股东大会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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