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9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5年10月10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160 证券简称:常铝股份 公告编号:2015-092

 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发生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10月09日下午1: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0月08日~10月0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0月09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年10月08日下午3:00至2015年10月09日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张平先生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343,544,933股,占公司总股份53.9957%,其中现场投票5人、代表股份339,233,25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3.3180%;网络投票2人,代表股份4,311,68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6777%。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3、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本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截至2015年6月30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3,544,93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311,6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3,544,93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311,6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唐银锋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会议备查文件

 1、《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15年10月9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由董事会于2015年9月17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召开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召集人、参加大会的方式,有权出席会议的人员等,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等事项。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5年10月9日下午1: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10月8日~10月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0月9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年 10月8日下午 3:00 至 2015 年10月9日下午 3:00 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39,233,2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3180%。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2名,代表股份4,311,68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777%。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外,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所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关于公司截至2015年6月30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公司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

 黄宁宁

 经办律师:

 ——————————

 唐银锋 律师

 ——————————

 丁含春 律师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