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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10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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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管理 限制发展 趋利避害 不断规范
证监会明确程序化交易监管原则
证券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王小伟

 □本报记者 王小伟

 

 证监会9日公布《证券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建立申报核查管理、接入管理、指令审核、收费管理、严格规范境外服务器的使用、监察执法六方面监管制度。

 征求意见稿明确,程序化交易是指通过既定程序或特定软件,自动生成或执行交易指令的交易行为。程序化交易者应当只用一个账户从事程序化交易,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程序化交易是技术进步与市场创新的体现,是一把“双刃剑”,对资本市场有利有弊。在成熟市场,程序化交易发展较快,主要源于其多交易场所的市场结构,也源于其机构投资者为主的投资者结构,程序化交易可平滑不同市场和关联产品价格,提供市场流动性,提高价格发现效率,也有利于克服交易中人为因素的影响。但是,程序化交易也有加大市场波动、影响市场公平性、增加技术系统压力等消极影响,境外监管机构对程序化交易的监管力度也在不断加大。

 他强调,更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国资本市场有其自身特点:一是发展宗旨是服务实体经济,在市场流动性已经较为充足、换手率较高的情况下,通过程序化交易进一步提高流动性不是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二是投资者以中小散户为主,而程序化交易主要为机构或大户所采用,过度发展程序化交易不利于公平交易;三是市场投机炒作等问题仍较明显,通过程序化交易完善价格发现机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因此,现阶段,需按照“严格管理、限制发展、趋利避害、不断规范”的指导思想,加强对程序化交易的监管。

 管理办法共计25条,明确了建立申报核查管理等监管制度。具体而言,一是建立申报核查制度。程序化交易者需要事先进行信息申报,经核查后方可进行程序化交易。证券、期货公司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严格落实有关规定。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的客户进行程序化交易的,应当事前将相关信息及变动情况向其委托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申报,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核查后方可接受委托。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的自营或资产管理业务、基金管理公司参与程序化交易的,应当事先向证券期货交易所申报程序化交易相关信息,经交易所核查后方可进行程序化交易。强化“了解客户原则”。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严格落实账户实名制和反洗钱制度,并建立客户程序化交易账户的甄别机制。授权交易所另行制定信息申报、核查及报备的具体要求。

 二是加强系统接入管理。管理办法要求,程序化交易者审慎开展程序化交易,并对程序化交易系统应当具有的风控功能提出明确要求;要求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建立程序化交易接入核查制度,与客户签署接入协议,对程序化交易系统接入进行持续管理;要求证券期货交易所制定相关程序化交易系统接入管理标准,明确风险控制要求。证券业、期货业协会将就程序化交易系统应当具备的风控功能及相关的接入管理出台行业标准,并定期开展检查。

 三是建立指令审核制度。管理办法要求,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建立程序化交易和非程序化交易的风险隔离机制,对程序化交易账户使用专用的报盘通道,并分别设置流量控制。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加强客户和自身程序化交易的指令审核,并适时进行人工复核。证券、期货和基金业协会将分别出台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程序化交易指令审核指引。

 张晓军表示,机构投资者实行适当的交易自律,例如在涨跌停板附近限制下单,避免大额、连续下单造成流动性紧张或价格冲击等,在我国证券期货市场已开始推广;交易所会员对大额、快速指令进行审核则是成熟市场的通行做法,也是保障交易市场正常功能的重要屏障。管理办法规定的指令审核制度是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的一项新举措,与人工交易相比,程序化交易具有申报速度快、申报频率高等特点,管理办法要求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建立指令审核制度,而不是不加过滤地将程序化交易指令直接送达交易所主机,(下转A02版,相关报道见A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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