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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收到宜昌市环境保护局宜市环法〔2015〕256号行政处罚及停产整治决定书。有关我公司有机分公司保险粉生产车间环境违法一案(详见湖北宜化2015-062号公告),经宜昌市环境监察支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现将行政处罚及停产整治决定书的内容公告如下: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宜昌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调查,发现本公司有机分公司保险粉车间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保险粉项目生产废水通过罐车转移出厂,非法倾倒于湖北宜化肥业有限公司磷石膏渣场,属于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2015年9月7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2015年9月8日《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及照片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
二、行政处罚及停产整治的依据、种类
根据《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宜昌市环境保护局决定对我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和处理:
1、罚款10万元(大写:拾万元);
2、依法对我公司有机分公司保险粉车间作出责令停产整治决定,在停产整治期间针对存在的环保问题进行整改。
我公司服从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保险粉非本公司主营业务,上述行政处罚对公司本期经营业绩不产生影响,公司就本次事件向投资者表示歉意。
特此公告。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