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4年1月27日,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梅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上两方合称“本集团”)与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龙华新区管委会(“龙华新区”)(以上两方合称“深圳政府”)签署了《梅观高速公路调整收费补偿及资产移交协议》(“调整协议”)。调整协议已于2014年3月31日生效,有关调整协议及后续进展的详情,请参阅本公司日期分别为2014年1月27日、2014年3月28日和2014年3月31日的公告以及日期为2014年3月6日的通函。上述公告及资料已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http:/www.hkexnews.hk)披露。
根据调整协议,本集团自2014年3月31日24时起对梅观高速梅林至观澜约13.8公里路段实施免费通行,深圳政府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安排,包括免费路段的未来收益现值人民币159,795万元以及其他成本/费用约人民币110,237万元(暂定数,部分金额以政府审计机构审计数据或实际发生额为准)。补偿款及应付利息由龙华新区以现金方式按以下约定向本集团支付:(1)2014年4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80,000万元;(2)2015年8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80,000万元;(3)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剩余补偿款及全部利息。补偿款自2014年4月1日起计息,适用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其中,第一期及第二期补偿款共计人民币160,000万元已按期支付。
2015年9月28日,本公司收到龙华新区支付的调整协议下的款项人民币120,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已收到调整协议下的补偿款及相关利息合计人民币280,000万元,剩余款项(预计约为人民币6,045万元,暂定数,部分金额可能根据审计确认的结果或实际发生额予以调整)将在确定后由双方书面确认,依照调整协议的约定于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
特此公告
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