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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9月3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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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现金红利: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08元

 股 权 登 记 日:2015年10月13日

 除权(除息)日:2015年10月14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10月14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根据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章程第218条规定,2015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5年8月28日召开的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5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5年8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本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现将2015年中期利润分配的具体事宜公告如下(H股股东派息事宜参见另行公告)。

 二、利润分配实施方案

 1、以本公司总股本6,435,020,097股(含A、H股)为基数,每10股派送现金人民币0.8元(含税)。

 2、发放年度:2015年度中期

 3、发放范围:截止2015年10月1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A股股东。

 4、扣税说明

 (1)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凡中国企业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时,需由中国企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72元。如果QFII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按照《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执行。

 (4)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财税[2014]81号通知》”)执行,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072 元。

 (5)对于其他属《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公司A股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8元。

 三、利润分配实施日期

 1、股 权 登 记 日:2015年10月13日

 2、除 权 除 息 日:2015年10月14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10月14日

 四、利润分派对象

 截至2015年10月1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一)公司原发起人股东广州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万向集团公司、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钢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长隆集团有限公司等5名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二)本公司其他无限售条件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本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0-83150281 传 真:020-83150319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兴国路23号广汽中心2202 邮编:510623

 七、备查文件

 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5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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