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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9月2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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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35 证券简称:林州重机 公告编号:2015-0097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资产转让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情况概述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林州重机”)于2015年1月1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转让公司闲置的老厂区土地和房产的议案》,并与林州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汇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通控股”)签订了《框架协议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登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5-0003)和《关于拟转让公司闲置的老厂区土地和房产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007)。

 2015年8月6日,公司与汇通控股签订了《框架协议书》补充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登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关于转让公司闲置的老厂区土地和房产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0077)。

 2015年9月25日,公司与汇通控股签订了《资产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公司将老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产、设备等资产(以下简称“标的资产”)转让给汇通控股。确定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31,000万元。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林州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汇通控股有限公司

 2、注 册 号:410581100010474

 3、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4、住 所:河南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唐大道东段产业集聚区展示中心(林州产业集聚区)

 5、法定代表人:常永刚

 6、注册资本:壹亿陆仟贰佰玖拾捌万捌仟肆佰圆整

 7、实收资本:壹亿陆仟贰佰玖拾捌万捌仟肆佰圆整

 8、成立日期:2009年05月27日

 9、营业期限:2009年05月27日至2029年05月26日

 10、经营范围: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土地一级开发、污水处理及污泥处置、经营性项目(旅游产业项目、工业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等)的投资、融资服务。

 11、最近一年财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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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上述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12、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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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标的资产基本情况

 1、标的资产:固定资产252,161,980.00元,(含房屋建筑物类237,243,300.00元和设备类14,918,680.00元),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81,574,100.00元。该项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2、北京亚太联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交易标的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亚评报字[2015]139号《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资产转让所涉及的该公司部分资产价值评估报告》。经评估,该项资产的账面价值如下表(截至201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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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转让协议的主要情况

 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资产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标的资产为林州重机所属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产、设备等资产。具体明细以评估报告为准。

 2、以标的资产的评估值为依据,并经双方协商,确定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31,000万元(大写:人民币叁亿壹仟万元)。

 3、支付方式:

 (1)总价款由汇通控股分五期向林州重机支付,每年支付一次。

 (2)本协议签订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汇通控股向林州重机支付首期剩余款部分(2015年8月14日,林州重机已收到汇通控股壹仟万元预付款),即人民币5200万元(大写:人民币伍仟贰佰万元)。

 (3)汇通控股同意根据应付款余额(即标的资产的总价款减去已支付价款),按年息8%向甲方计算财务费用,与当年期应付价款一并支付。

 4、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林州重机保证其拥有的标的资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合法有效;

 (2)双方就标的资产,在交接完成后签署《交付确认书》;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前由林州重机承担,在交付后由汇通控股承担;

 (3)汇通控股是依法成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能够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具有充分的权利签署及履行本协议;

 (4)汇通控股保证依照本协议约定向林州重机支付标的资产转让价款及财务费用。

 5、资产过户

 在汇通控股向林州重机支付全部标的资产首期价款后30日内,双方备齐有关资料共同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本协议项下标的资产的更名过户手续。

 6、税费负担

 (1)因本次转让而发生的各项税负,按照相关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

 (2)因办理产权过户而发生的各项费用,按照相关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

 (3)本次出售之资产涉及有关水电等费用,本协议签订前之费用由林州重机负责缴清,自本协议签订以后所产生之费用由汇通控股负责缴纳。

 7、争议的解决

 因本协议履行产生之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则依法向本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协议的生效与其他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可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一式四份,协议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资产转让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资产转让的目的是为了盘活公司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提高公司资产利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本次资产转让预计将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产生积极的影响。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与林州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汇通控股有限公司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

 2、北京亚太联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关于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资产转让所涉及的该公司部分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特此公告。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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