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27 股票简称:新时达 公告编号:临2015-086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部分限售股份上市
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2,797,41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7%。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5年10月8日。
一、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和公司股本变动情况
1、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曾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647号),核准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时达”)向曾逸、深圳众智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已更名为“喀什众智兴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智兴”)、张为菊、上海联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联新”)、钱作忠、罗彤、深圳市华澳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澳创投”)和深圳市纳兰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纳兰德”)共计发行股份41,781,605股。新增股份已于 2014 年8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该次发行的具体情况如下:
■
2、公司股本变动情况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2015年6月12日,公司以总股本393,180,39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70元人民币(含税),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至此,公司总股本变更为589,770,589股。
公司因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所发行股份变动如下:
■
二、本次申请解除部分限售股份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关于股份限售承诺
■
以上发行对象在承诺期间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2、业绩承诺
曾逸、张为菊、钱作忠、众智兴、罗彤承诺:深圳众为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为兴”)2014年、2015年、2016年实现的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3,700万元、5,000万元、6,300万元,且不低于《评估报告》中的评估盈利预测数。
众为兴2014年财务报表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审计,经审计的众为兴2014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为3,711.48万元,实现了2014年度的业绩承诺。
3、关于盈利预测补偿的承诺及其完成情况
根据《盈利补偿协议》的约定,众智兴所持新时达股票,在第一期限售期届满且众智兴履行其相应2014年度业绩补偿承诺义务后,众智兴在提前5个交易日通知新时达后,可转让其持有的30%新时达股票;在第二期限售期届满且众智兴履行其相应2015年度业绩补偿承诺义务后,众智兴在提前5个交易日通知新时达后,可转让其持有的30%新时达股票;在第三期限售期届满,且在新时达依法公布2016年审计报告和众为兴2016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及《减值测试报告》后,众智兴履行其全部业绩补偿承诺义务以及标的资产期末减值测试补偿承诺义务后,众智兴在提前5个交易日通知新时达后,可转让其持有的剩余40%新时达股票。
2015年4月20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购买深圳众为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100%股份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15]第112515号),认为:“众为兴2014年度业绩实现数已高于业绩承诺数,公司2014年度购买深圳众为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100%股份盈利预测数已经实现。”
故众智兴履行了其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届满且众智兴履行其相应2014年度全部业绩补偿承诺之日(以最晚发生的为准)可转让30%的承诺。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5年10月8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2,797,41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7%。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4名。
4.各限售股份持有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
四、股份变动情况表
■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经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新时达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履行了承诺。新时达本次12,797,410股限售股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9月29日
证券代码:002527 股票简称:新时达 公告编号:临2015-087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7月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实际控制人承诺增持公司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53)。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纪德法先生承诺其将自公司股票复牌起一个月内,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增持本公司股份,合计增持股数不低于1,500,0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2543%),但不超过3,000,0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5087%)。
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接到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纪德法先生的通知:其本人已于2015年9月28日通过“广发增稳3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二级市场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票500,000股。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持的基本情况
1、增持人名称: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纪德法先生
2、本次增持情况:纪德法于2015年 9 月28日通过“广发增稳3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20.30 元/股的价格增持公司股票 5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0.085% (以下简称“本次增持”)。
本次增持前,纪德法先生持有公司股票109,405,853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18.5506%。本次增持完成后,纪德法先生持有公司股票109,905,853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18.6354%。
3、纪德法先生将在未来1个月内继续增持公司股票,直至其增持承诺完成为止。
二、本次增持目的
本次纪德法先生增持本公司股票属于其个人行为,是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所做出的决定。纪德法先生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增持本公司股票,能够与本公司股东利益保持一致,有利于增强投资者的信心,也有利于公司长期稳健的发展。
三、其他说明
1、本次增持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号)的规定,本次增持计划不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2、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上述增持股票进行管理,并督促增持人以及相关定向资产管理机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买卖公司股票。
3、本次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4、公司全体实际控制人纪德法、刘丽萍、纪翌共同承诺:在纪德法先生增持公司股票期间及在其增持完成后六个月内均不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
5、公司将继续关注增持人后续增持公司股份的相关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