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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236 证券简称:大华股份 公告编号:2015-067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9月23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于2015年9月28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的董事7名,实际出席的董事7名,公司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由董事长傅利泉先生主持,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1、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关联人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一)》。

 因董事长傅利泉先生为本次投资关联方,董事陈爱玲女士为傅利泉先生的配偶,上述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其余5名董事参与表决。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具体详见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与关联人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一)》。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详见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关联人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二)》。

 因董事长傅利泉先生为本次投资关联方,董事陈爱玲女士为傅利泉先生的配偶,上述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其余5名董事参与表决。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具体详见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与关联人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二)》。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详见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会议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关联人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三)》。

 因董事长傅利泉先生、董事朱江明先生为本次投资关联方,董事陈爱玲女士为傅利泉先生的配偶,上述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其余4名董事参与表决。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具体详见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与关联人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三)》。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详见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

 详见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公告》。

 5、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15年10月15日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提交的相关议案。

 特此公告。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9月28日

 证券代码:002236 证券简称:大华股份 公告编号:2015-068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关联人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一)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投资暨关联交易的概述

 1、本次投资基本情况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关联人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一)》,基于对公司持续发展的战略布局和对智能制造领域的坚定看好,拟与控股股东傅利泉、副总裁张兴明及非关联自然人李铭、王克彦、李卫君、陈志华共同出资设立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华视智新科技有限公司(暂定名,以下简称“华视智新”),作为对公司未来发展方向的探索和布局。华视智新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人民币,其中上市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2,2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5%。

 该项投资构成关联交易,但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2、投资人基本情况及关联关系说明

 1)关联人情况

 出资人傅利泉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上市公司担任董事长、总裁职务;出资人张兴明在上市公司担任副总裁职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该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并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非关联人情况

 自然人李铭、王克彦、李卫君、陈志华均为中国国籍,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3、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关联人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一)》,关联董事傅利泉先生及其配偶陈爱玲女士回避了表决。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二、本次投资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浙江华视智新科技有限公司(暂定名)

 2、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其中,上市公司出资2,250万元人民币;傅利泉出资1,300万元人民币;张兴明出资1,000万元;李铭出资150万元;王克彦出资125万元;李卫君出资125万元;陈志华出资50万元。出资人可以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逐步完成出资。

 3、股权结构及表决权约定:

 华视智新股权结构依据出资比例确定,但股东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权结构及对表决权的特别约定如下:

 ■

 根据上述约定,公司实际持有华视智新61%的表决权,对华视智新构成实际控制,华视智新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4、经营范围:计算机软件的开发、服务、销售,电子产品及通讯产品的设计、开发、安装及销售,网络产品的开发、系统集成与销售,电子产品工程的设计、安装,经营进出口业务。

 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内容为准。

 三、本次投资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1、目的

 公司认为,智能制造是我国制造业转型和变革的方向,机器视觉作为智能制造领域的核心技术之一,具有非常广阔的市场前景。公司作为全球视频监控领域的龙头企业,在视频及图像智能分析算法、ISP图像处理算法、网络视频传输技术、嵌入式软件技术等领域拥有核心技术和领先地位,拥有覆盖全球市场的营销和服务体系,公司对机器视觉领域进行技术研发和市场开拓具有先天优势。

 考虑到机器视觉是公司现有主业在技术领域的延伸,在成立初期存在收益不确定性和一定的风险,为了有效保障上市公司资金安全,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同时为充分发挥上市公司的研发优势、品牌效应,控股股东傅利泉的资金优势,副总裁张兴明的技术优势,实现多方共赢,上市公司拟与控股股东傅利泉、副总裁张兴明共同出资设立华视智新,并由上市公司控股。

 2、影响

 公司通过设立华视智新,对智能制造领域进行战略布局,有利于公司在智能制造领域占得先机,同时对公司未来长远发展方向作出积极探索,为公司未来实现产业链和技术领域延伸积聚经验,引领公司未来发展,为公司未来持续、健康、稳健发展奠定坚实基础。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金额较小,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43%,符合公司长远利益,不会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四、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15年8月7日,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控股股东共同投资设立安防运营平台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与控股股东傅利泉共同出资设立一家安全运营服务平台公司,其中公司出资7.5亿元人民币,傅利泉出资2.5亿元人民币。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实际出资。

 2015年9月24日,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资收购杭州檀木科技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与控股股东傅利泉共同向杭州檀木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其中公司以自有资金510万元增资认购425万股股权,傅利泉以自有资金290万元增资认购241.6666万股股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实际出资。

 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合计已批准与关联人傅利泉的关联交易总额为7.551亿元人民币,上述金额尚未实际支付。除上述关联交易,公司未与傅利泉先生发生其他关联交易。

 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与关联人张兴明发生关联交易。

 五、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核查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不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等情形。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

 此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规范合法,通过对公司提供的议案等资料的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对外投资合作双方的相关出资比例严格依照《公司法》等法规的规定,遵循了平等自愿的合作原则。本次投资设立浙江华视智新科技有限公司,并通过表决权约定对其实际控制,有利于推进公司在机器视觉领域的战略布局,且符合公司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2、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与关联人共同投资设立浙江华视智新科技有限公司,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推进公司在机器视觉领域的战略布局,探索公司长远发展方向。鉴于机器视觉是公司现有主业在技术领域的延伸,华视智新在成立初期存在收益不确定性和一定的风险,本次公司采用与关联人共同投资且由上市公司控股的方式,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资金安全,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发挥上市公司的研发优势、品牌效应,关联人的资金优势、技术优势,实现多方共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没有参加议案表决,也没有代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关联交易决策及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9月28日

 证券代码:002236 证券简称:大华股份 公告编号:2015-069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关联人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二)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投资暨关联交易的概述

 1、本次投资基本情况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持续看好民用视频监控市场发展,并推出了“乐橙”系列民用产品。基于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公司拟与控股股东傅利泉共同出资设立公司控股子公司杭州华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暂定名,以下简称“华橙网络”),进一步深化公司在民用视频监控领域的战略布局。华橙网络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上市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51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1%。

 该项投资构成关联交易,但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2、关联关系说明

 出资人傅利泉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上市公司担任董事长、总裁职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该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并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关联人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二)》,关联董事傅利泉及其配偶陈爱玲回避了表决。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二、本次投资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杭州华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暂定名)

 2、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上市公司出资510万元人民币,自然人傅利泉出资490万元人民币。出资人可以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逐步完成出资。

 3、股权结构:

 ■

 4、经营范围: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软件开发、电子商务、成果转让:智能硬件电子产品及软件、通讯设备、计算机系统集成、计算机软硬件、网络信息技术、计算机信息技术、云计算技术;智能硬件电子产品的生产;销售:智能硬件电子产品及软件、计算机软硬件、手机软件、数码产品、网络高清播放器、通讯设备、云产品服务;经营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内容为准。

 三、本次投资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1、目的

 民用视频监控领域应用广泛,公司看好民用市场未来发展空间。通过单独设立控股子公司负责民用市场的开拓,逐步完成民用领域的产品和技术积累,探索成功的商业模式,有利于为未来民用市场兴起做好准备的同时降低上市公司的风险。

 考虑到民用视频监控市场目前在国内尚处培育阶段,故华橙网络在成立初期存在收益不确定性和一定的风险。为了有效保障上市公司资金安全,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同时为充分发挥上市公司的品牌效应与控股股东傅利泉的资金优势,实现多方共赢,上市公司拟与控股股东傅利泉共同出资设立华橙网络,并由上市公司控股。

 2、影响

 公司通过设立华橙网络,致力于为个人、家庭和小微企业用户提供包含安全、社交、陪护、娱乐等视频融合服务,有利于加快推进公司民用市场的战略布局,更好的为客户提供硬件+云计算+内容(服务)三位一体的产品和解决方案。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金额较小,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10%,符合公司长远利益,不会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四、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15年8月7日,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控股股东共同投资设立安防运营平台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与控股股东傅利泉共同出资设立一家安全运营服务平台公司,其中公司出资7.5亿元人民币,傅利泉出资2.5亿元人民币。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实际出资。

 2015年9月24日,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资收购杭州檀木科技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与控股股东傅利泉共同向杭州檀木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其中公司以自有资金510万元增资认购425万股股权,傅利泉以自有资金290万元增资认购241.6666万股股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实际出资。

 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合计已批准与关联人傅利泉的关联交易总额为7.551亿元人民币,上述金额尚未实际支付。除上述关联交易,公司未与傅利泉发生其他关联交易。

 五、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核查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不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等情形。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

 此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规范合法,通过对公司提供的议案等资料的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对外投资合作双方的相关出资比例严格依照《公司法》等法规的规定,遵循了平等自愿的合作原则,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2、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与关联人共同投资设立杭州华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推进公司在视频监控民用市场的战略布局,进一步巩固公司在安防行业的龙头地位。鉴于国内视频监控民用市场尚处培育阶段,华橙网络在成立初期存在收益不确定性和一定的风险,本次公司采用与关联人共同投资且由上市公司控股的方式,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资金安全,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发挥上市公司的品牌效应与控股股东的资金优势,实现多方共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没有参加议案表决,也没有代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关联交易决策及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9月28日

 证券代码:002236 证券简称:大华股份 公告编号:2015-070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关联人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三)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投资暨关联交易的概述

 1、本次投资基本情况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关联人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三)》,拟与控股股东傅利泉、董事朱江明及非关联人杭州君溢创业投资合伙企业、吴利强、敬华、许炜共同出资人民币10,000万元设立浙江卓行科技有限公司(暂定名,以下简称“卓行科技”)。其中,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3,3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3%。该公司为上市公司的参股公司。

 该项投资构成关联交易,但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2、关联关系说明

 1)关联人情况

 出资人傅利泉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上市公司担任董事长、总裁职务;出资人朱江明在上市公司担任董事、常务副总裁职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该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并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非关联人情况

 杭州君溢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成立日期:2015年5月15日,执行事务合伙人:张威。该合伙企业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自然人吴利强、敬华、许炜均为中国国籍,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3、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关联人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三)》,关联董事傅利泉及其配偶陈爱玲、关联董事朱江明回避了表决。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二、本次投资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浙江卓行科技有限公司(暂定名)

 2、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其中,上市公司出资3,300万元人民币,持股33%;傅利泉出资3,200万元人民币,持股32%,朱江明出资2,000万元,持股20%;杭州君溢创业投资合伙企业出资700万元,持股7%;吴利强出资400万元,持股4%;敬华出资200万元,持股2%;许炜出资200万元,持股2%。出资人可以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逐步完成出资。

 3、经营范围:汽车电子及汽车零部件、配件的开发、设计、委托加工、销售及相关的售后服务、咨询服务;计算机软件、电子产品及通讯产品的开发、服务、销售;计算机应用技术咨询、培训;网络产品的开发、系统集成与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

 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内容为准。

 三、本次投资的目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方面公司看好智能汽车电子行业未来发展前景,另一方面考虑到智能汽车领域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关联度较低,存在一定经营风险和收益的不确定性。在综合评估风险和潜在收益的基础上,公司拟以参股的形式参与设立卓行科技,利用关联人傅利泉、朱江明的资金优势,非关联人的管理和技术优势,对智能汽车领域进行财务投资,配合公司在智能交通、物联网应用等方面的拓展,实现多方共赢。

 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金额较小,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63%,不会对公司2015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不会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四、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15年8月7日,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控股股东共同投资设立安防运营平台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与控股股东傅利泉共同出资设立一家安全运营服务平台公司,其中公司出资7.5亿元人民币,傅利泉出资2.5亿元人民币。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实际出资。

 2015年9月24日,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资收购杭州檀木科技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与控股股东傅利泉共同向杭州檀木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其中公司以自有资金510万元增资认购425万股股权,傅利泉以自有资金290万元增资认购241.6666万股股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实际出资。

 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合计已批准与关联人傅利泉的关联交易总额为7.551亿元人民币,上述金额尚未实际支付。除上述关联交易,公司未与傅利泉先生发生其他关联交易。

 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与关联人朱江明发生关联交易。

 五、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核查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不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等情形。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

 此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规范合法,通过对公司提供的议案等资料的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对外投资合作双方的相关出资比例严格依照《公司法》等法规的规定,遵循了平等自愿的合作原则,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2、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参股设立浙江卓行科技有限公司,是公司基于投资收益与风险的综合考虑,通过共享关联人的资金优势和非关联人的管理和技术优势,实现财务投资收益并配合公司在相关领域的拓展。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没有参加议案表决,也没有代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关联交易决策及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9月28日

 证券代码:002236 证券简称:大华股份 公告编号:2015-071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委托贷款事项概述

 2015 年 9 月 28日,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拟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大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系统工程公司”)通过商业银行向广西来宾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来宾城建”)提供委托贷款2,400万元人民币,贷款期限1年,贷款年利率4.6%。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对外提供委托贷款事项未发生在以下期间:

 1、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2、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3、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公司承诺在此项委托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除已经收回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外,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二、贷款方的基本情况

 1、名称:广西来宾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注册资金:8亿元

 3、住所:来宾市滨江北路128号

 4、法定代表人:周灵

 5、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6、经营范围:城市基础设施(包括桥梁、道路、管网、绿化工程及教育设施等)投资、建设和开发经营;筹集政府项目建设资金;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工程施工;对外投资;旅游、教育和文化开发;市场开发经营;物流仓储以及建筑材料经营。(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主要财务指标:截至 2014 年12月 31日,广西来宾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资产1,802,595.71万元,净资产 1,038,163.29万元,2014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12,082.60万元,净利润48,289.78万元。(经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来宾城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也未对其提供财务资助。

 三、委托贷款协议的主要内容

 1、委托贷款金额:2,400 万元人民币

 2、委托贷款用途:流动资金周转

 3、委托贷款期限:1年

 4、委托贷款利率:年利率 4.6%

 5、协议的生效条件、生效日期:委托贷款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四、公司针对本次委托贷款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

 为降低风险,广西来宾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该笔委托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

 广西来宾市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9年,注册资本2.79亿元。截至2014年12月31日,广西来宾市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资产为228,879.52万元,净资产为124,627.72万元,2014年度营业收入为90,498.36万元,净利润为10,001.69万元。(经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在保证日常经营所需资金的情况下,利用闲置的自有资金,通过委托银行贷款给来宾城建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公司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公司对来宾城建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偿债能力、信用情况等进行了全面的评估,认为来宾城建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同时广西来宾市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该笔委托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贷款风险较小。此次委托贷款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对公司整体效益的提升具有积极作用。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对外提供委托贷款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用于委托贷款的资金是公司闲置自有资金,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存在使用募集资金进行委托贷款的情形,本次委托贷款也未发生在以下期间:

 1、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2、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

 3、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公司、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接受委托贷款方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委托贷款不存在关联交易。本次委托贷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第三方为本次委托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有效降低了还款和利息支付的风险,可有效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提高公司整体收益,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进行本次委托贷款。

 七、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本次对外委托贷款金额为2,400万元,占公司2014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0.46%。

 公司于2015年6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同意公司投入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闲置自有资金向员工提供无息借款(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公司董监高及其关联人除外)。截至2015年9月28日,公司实际向员工提供无息借款1,143万元,占公司2014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0.22%。

 除上述情况,公司无其他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及财务资助逾期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9月28日

 证券代码:002236 证券简称:大华股份 公告编号:2015-072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届次: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10月15日(星期四)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0月14日—10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0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0月14日下午3:00至2015年10月15日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15年10月9日

 7、出席对象:

 1)截止2015年10月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99号本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与关联人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一)》;

 2、审议《关于与关联人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二)》;

 3、审议《关于与关联人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三)》。

 上述议案详见公司刊登在2015年9月29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与关联人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一)》、《关于与关联人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二)》和《关于与关联人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三)》。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上述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参加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的,凭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或持股凭证)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的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2、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的,凭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或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或持股凭证)办理登记。

 3、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传真或信函以抵达本公司的时间为准(不接受电话登记)。

 4、登记时间:2015年10月13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3:00。

 5、登记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99号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

 五、其他事项

 1、现场会议联系方式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99号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

 邮政编码:310053

 电话:0571-28939522

 传真:0571-28051737

 联系人:吴坚、李晓明

 2、现场会议会期预计半天,与会人员食宿和交通费用自理。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9月28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236”。

 2、投票简称:“大华投票”。

 3、投票时间:2015年10月15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00-11:30,下午1:30-3:00。

 4、股东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1)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终端网络投票专用界面进行投票。

 (2)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终端以指定投票代码通过买入委托进行投票。

 5、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终端网络投票专用界面进行投票的操作程序:

 (1)登录证券公司交易终端选择“网络投票”或“投票”功能栏目;

 (2)选择公司会议进入投票界面;

 (3)根据议题内容点击“同意”、“反对”或“弃权”;对累积投票议案则填写选举票数。

 6、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终端以指定投票代码通过买入委托进行投票的操作程序:

 (1)在投票当日,“大华投票”“昨日收盘价”显示的数字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总数。

 (2)进行投票时买卖方向应选择“买入”。

 (3)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100元代表总议案,1.00元代表议案1,2.00元代表议案2,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本次股东大会需表决的议案事项及对应申报价格如下表所示:

 ■

 (4)在“委托股数”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 股代表同意,2 股代表反对,3 股代表弃权;表决意见种类对应的申报股数:

 ■

 (5)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6)对同一议案的投票以第一次有效申报为准,不得撤单。

 (二)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0月14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2015年10月15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4年9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委托人出席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受托人有权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该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该次股东大会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该次股东大会结束时止。

 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表决指示如下:

 ■

 特别说明事项:

 1、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指示,以在“同意”、“反对”、“弃权”下面的方框中打“√”或“○”为准,每项均为单选,多选无效。

 2、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委托人为法人的必须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委托人单位名称或姓名(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号: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量:

 受托人(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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