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本公司接第一大股东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3,806,910,17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46.78%,下称"新湖集团")通知,新湖集团将其原质押给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的210,000,000股解除质押,并于2015年9月2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股份质押登记解除手续。同时,新湖集团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145,000,000股质押给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质押期限自2015年9月21日至质押登记解除日止,并于2015年9月2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股份质押登记手续。
近日,本公司股东宁波嘉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462,334,913股,占本公司总股本5.68%,下称“宁波嘉源”)通知,宁波嘉源将原质押给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的本公司股份107,560,000股解除质押,并于2015年9月2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股份质押登记解除手续。
截至目前,新湖集团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中用于质押的股份数为3,020,889,22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12%;宁波嘉源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中用于质押的股份数为332,27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8%。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