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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9月2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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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52 证券简称:同洲电子 公告编号:2015—087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3、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5年9月22日下午三时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北区彩虹科技大厦六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袁明先生主持,会期半天。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3,123,63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比率为18.0279%。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3,107,03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比率为18.0255%。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6,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比率为0.0024%。

 3、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6,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比率为0.0024%。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现场会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议案的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1、《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湖北同洲信息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

 ■

 (二)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

 三、律师见证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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