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 年 9 月 21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核准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128号)。就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事项批复如下:
一、核准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30亿元的公司债券。
二、本次公司债券采用分期发行方式,首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其余各期债券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24个月内完成。
三、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应严格按照报送中国证监会的募集说明书进行。
四、本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五、自核准发行之日起至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前,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公司董事会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述核准文件的要求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