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和变更议案;
2. 本次股东大会未增加临时议案 ;
3.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1.股东大会现场召开时间:2015年9月22日(星期二)上午10:00。
2.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9月21日-2015年9月2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9月22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9月21日15:00至2015年9月2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西路9-5号公司总部一层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四)会议召集人: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宋歌。
(六)会议出席人员
1.参加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22人,代表股份190,858,758股,占公司总股本388,600,360股的49.1144%,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9人,代表股份124,906,409股,占公司总股本388,600,360股的32.1426%;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3人,代表股份65,952,349股,占公司总股本388,600,360股的16.9718%。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其他嘉宾。
(七)股权登记日:2015年9月17日(星期三)
二、议案审议情况
1、审议关于《内控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审议和表决情况:同意190,858,7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5%,下同)的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7,017,4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2、审议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审议和表决情况:同意190,858,7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5%,下同)的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7,017,4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3、审议《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审议和表决情况:同意190,858,7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5%,下同)的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7,017,4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4.逐项审议关于《增补公司董事》的议案
4.1《增补夏陈安先生为公司董事》
审议和表决情况:同意163,075,63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85.4431%。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5%,下同)的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9,234,3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9262%;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4.2《增补彭佳曈先生为公司董事》
审议和表决情况:同意163,075,63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85.443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5%,下同)的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9,234,3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9262%;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2. 律师姓名:屈宪纲 赵亮
3. 结论性意见:本次大会经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证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