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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9月2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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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28 证券简称:兰太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5-052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
之反馈意见回复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8月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51508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和落实,并按照《反馈意见》的要求对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论证分析和问题回复,2015年8月19日公开披露《兰太实业关于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中国证监会反馈意见回复》(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回复》”),并于次日报送中国证监会(内容详见《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现根据中国证监会口头反馈要求,公司对《反馈意见回复》中“重点问题一、重点问题二、重点问题三”的回复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其他问题的回复没有变化。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9月22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之反馈意见回复(修订稿)》。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附:《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之反馈意见回复(修订稿)》。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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