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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9月2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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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29、200029 证券简称:深深房A、 深深房B 公告编号:2015-023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会议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9月21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9月20日-2015年9月2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9月21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9月20日15:00至2015年9月2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人民南路深房广场48楼A会议室。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周建国董事长。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642,886,76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3.547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642,884,26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3.547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2%。

 2、外资股股东出席情况(适用有发行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份总数0.000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份总数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份总数0.0000%。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2%。

 4、外资股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适用有发行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份总数0.000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份总数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份总数0.0000%。

 5、其他人员出席情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母公司2015年上半年实现净利润302,771,545.90元,弥补累计亏损后的余额为176,942,279.38元,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17,694,227.94元之后,可供分配利润为159,248,051.44元。同意公司2015年半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为:以2015年6月30日总股本1,011,66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30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642,886,7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外资股股东的表决情况(适用有发行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外资股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适用有发行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法制盛邦(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钟元茂、陈英革。

 (三)结论性意见:广东法制盛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广东法制盛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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