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会议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9月21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9月20日-2015年9月2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9月21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9月20日15:00至2015年9月2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人民南路深房广场48楼A会议室。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周建国董事长。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642,886,76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3.547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642,884,26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3.547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2%。
2、外资股股东出席情况(适用有发行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份总数0.000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份总数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份总数0.0000%。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2%。
4、外资股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适用有发行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份总数0.000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份总数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份总数0.0000%。
5、其他人员出席情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母公司2015年上半年实现净利润302,771,545.90元,弥补累计亏损后的余额为176,942,279.38元,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17,694,227.94元之后,可供分配利润为159,248,051.44元。同意公司2015年半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为:以2015年6月30日总股本1,011,66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30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642,886,7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外资股股东的表决情况(适用有发行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外资股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适用有发行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法制盛邦(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钟元茂、陈英革。
(三)结论性意见:广东法制盛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广东法制盛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9月22日